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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几点意见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9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几点意见

 

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律师协会、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元月10日下午派人参加了区司法局召开的2005年年终总结大会,会议讨论了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几个问题。现我所依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我所近几年经营管理方面的体会,对其中两个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以期为我市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关于律师准入制度。

1、律师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设立律师准入制度主要是为了抬高外地律师进入本地执业的门槛,从而适当限制外地律师进入本市执业。这对于提高佛山律师的执业水准,规范律师行业的竞争,保护本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实行律师准入制度是必要的。

基于此,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对外地律师进入本地执业作出规定:一、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往的执业无不良记录;三、年龄在45岁以下。

2、律师准入制度的科学化。

律师准入制度的制定必须科学化,不能最终演化为地方保护主义,以致于限制适度、良性的竞争。众所周知,律师行业的适度竞争和公平竞争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环境,有利于促使律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服务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律师的优胜劣汰。法律人才的流动是符合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规律的。对外地律师进入本地执业进行过度限制,势必将高素质、优秀的外地律师挡在门外,不利于本地律师的成长进步,不利于整个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而且,针对实际情况,对于一些已经发展壮大的、颇具规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来讲,限制外地律师进入本地执业可以减少竞争压力,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但是,对于大部分正在发展、成长过程中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正需要不断吸纳新成员、新力量来壮大律师事务所的实力,而在本地律师人员有限的情况下,高素质的外地律师无疑是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后备力量,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推动因素。对外地律师进入本地执业进行不恰当的限制,无疑等同于限制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前景,给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成长壮大设置了障碍。根据佛山市2005年GDP达到2300多亿元的情况,佛山市目前1000名左右执业律师不是太多了,而是不够。关键是怎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法律服务环境,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如果过度限制外地律师进入佛山,势必造成律师所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挖人才,造成律师所之间的恶性竞争。

在会议中所提到的以中山市律师行业准入制度为借鉴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在外地律师进入本市之前就要求本市户口,显然这种要求对外地律师来说做不到,这实际是从根本上堵塞了外地律师进入本地的渠道,从而阻碍佛山律师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问题。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律师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压价竞争行为。根据现行规范,广东省的律师收费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上下浮动20%,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的80%收取律师服务费用。但是现实中,有个别律师、律师所以低于标准50%的价格为当事人服务以争取更多的案源。过低的收费标准既损害了律师同行的利益,也降低了服务质量,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为规范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为了使我们的收费标准更符合现实需要,建议佛山市律师协会制定一个内部的行业规范,将律师服务费用的浮动范围扩大,允许最低可下浮到正常标准的60%。个别再低于此60%标准的,要向市司法局、市律协报告,否则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为规范对此行为进行处分、处罚,也可对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内部通报批评。而使用在报纸上进行通报批评的方式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一方面有一个经济成本问题,另一方面会影响我们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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