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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慈善机构民主化、法制化的再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9

关于我国慈善机构民主化、法制化的再建议

 

中国民主建国会佛山市委员会:

我是中国民主建国会的会员、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成。本人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常常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助,近日,还以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佛山市高明区潭山医院康复新村的麻风病康复者捐赠了两台彩电。去年对本会的建言献策中提出了关于慈善机构民主化、法制化先行的建议,鉴于我国慈善机构目前的现状,我想就慈善机构的民主化、法制化再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尽一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作一份贡献。

据2006年5月29日佛山日报一篇题为《公民互助才能守护和谐家园》的文章中介绍,“佛山禅城区见义勇为基金现已低于国家标准,年底经省民政厅年审如不达标,将被注销。”一边是英雄不断涌现,一边是见义勇为基金难以为继,这样的尴尬不仅仅是一项基金的问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慈善捐助金额少、人数少的现状。

我国慈善捐助目前的困境,与公众对我国慈善机构的不信赖是分不开的。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不足,大大抑制了公众捐助的积极性,使许多有爱心又有经济实力的人不愿意也不敢轻易将钱交给慈善机构,害怕上当受骗,害怕捐助到不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

因此,加大慈善机构自身的建设力度才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我再次建议,慈善机构的建设应切实从民主化、法制化入手。民主化,最重要的是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慈善机构的管理人员,慈善机构的运作应公开透明,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将每一笔慈善捐助的来源、去向、作用都定期公布,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慈善机构的问题的权利,并由相关的机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进行处罚。法制化,即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慈善机构的民主化运作模式进行规范,使慈善捐助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慈善机构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民主是在法制保障下的民主,法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制。只有民主,才能增强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赖和信心,只有法制,才能有效维护慈善机构民主化运作的稳定。有了慈善机构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才能使慈善事业不断发展。

此致,

敬礼!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陈小成

二OO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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