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疑难问题”讲座要点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2/12/20
“劳资关系疑难问题”讲座要点
王加红(法律硕士)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尊敬的各位企业界朋友:
我今天的讲座分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伤案件疑难问题分析;
第二部分:经济补偿金疑难问题分析;
第三部分:双倍工资疑难问题分析;
第四部分:企业罚款权解读。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以上几个问题。
一、工伤案件疑难问题分析
1、问题一、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复议)
2、问题二、工作场所受到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王某于2004年5月份进入佛山一陶瓷厂工作,职位为厨师,2005年7月16日晚,王某值班,厂里一李姓员工到厨房拿绿豆汤喝,按照厂规,非厨房工作人员不准私自进入厨房并索拿饮食,王某于是予以制止,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将已经盛好的滚烫绿豆汤倒在王某胸前,并拿厨房菜刀砍向王某,该事件导致王某前胸被烫伤,左右骨折的后果。
•《条例》第14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关键点: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3、问题三,附属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先生是上海某公司的一职员,工作时间为9:00—17:00,2008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髋骨骨折。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与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关键点:①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工作场所内”应做扩大解释。②“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因此该词义应做宽泛理解,进入工作领域范围内或公司管制的区域,应视为一种预备性工作。
4、问题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例:李某年仅19周岁,于2010年5月份进入佛山一电子企业工作,2010年6月15日上晚班时,告诉同事及主管身体不舒服,头晕,早上下班之后回宿舍休息至中午12时被同事送至医院,在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6月18日早上9时死亡。
•关键点提示:“48小时”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始。
5、问题五,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在已获肇事方赔偿的情况下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否予以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6、问题六,工伤职工通过商业人身保险理赔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款项能否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李某是深圳一电子厂员工,于2010年5月份非因工死亡,李某所在电子厂为其投保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李某死亡后,其家属在已获得商业险赔偿10万元的前提下,依旧向工厂索赔非因工死亡赔偿。
•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投保的不是责任险,而是人身险,其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不论投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兼得。(雇主责任险)
二、经济补偿金疑难问题分析
•《劳动合同法》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问题一、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问题二、工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某员工因经济补偿金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员工工资为5000元/月,某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加班工资800元+岗位津贴1500元+住房补贴200元+津贴3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300元,房租费700元,实际每月发放4000元。
•解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为准。
3、问题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并且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能否反悔?
•情况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属于《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情况二:如果协议中已经明确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仍自愿签订的,即使低于法定标准,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4、问题四,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特别提醒:
•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三、双倍工资疑难问题分析
1、问题一,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①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②满一年后,双倍工资如何计算。(两种观点)。
•理由:既然法律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另外再签订。
2、问题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以应得的工资为准
3、问题三,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处理。
•两种观点。
•同意双倍工资罚观点(重新用工行为)
4、问题四,特殊原因导致未签合同时,双倍工资罚的处理。
•实践中排除三种情况:
•①劳动者拒绝签订、续签。
•②协商过程缓慢导致未及时签订,续签。
•③客观情况导致难以及时签订、续签。
四、企业罚款权解读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广州海珠洗碗工案,偷喝酒店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解析:①《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企业只是用人单位而已。
•②“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律师建议:
•实行结构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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