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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座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1/4

劳动合同法讲座

陈小成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尊敬的各位朋友:

大家晚上好!

衷心感谢大家冒着寒冷的天气,利用晚上的休息时间来到这里与我一起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刚才王律师已为大家讲了工伤事故处理等内容,我下面要讲的内容分三个部分:一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二是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三是律师对企业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1、劳动合同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备忘录,又可作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争议的基本依据。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这些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用书面合同约定下来,才能保障它们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时,才有处理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要消除一个误会:以为劳动合同只是约束用人单位的。同时,不能怕麻烦,不签合同省了麻烦,但纠纷增多,而且处理时很被动,很吃亏,那时麻烦更大,付出的代价也更大。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对用人单位是极为不利的。a、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由于没有书面合同,仲裁机构和法院将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处理,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将更多采信劳动者的陈述。b、如果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最多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补偿,且补偿总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而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则要给予劳动者每工作一年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类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处理得比较多。尽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较多,有些是用人单位愿意签,但劳动者不愿意签,但一旦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都是按两倍的标准支持劳动者。因为即使劳动者不愿意签,但你可以选择辞退他,何况你很难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劳动合同。

(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无所谓解除,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如果企业人手紧张或者该劳动者的岗位无人能够代替,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法律给了双方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可能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注意核实劳动者的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看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不注意核实身份证的真伪,或者不注意核实身份证与劳动者是否一致,或者没有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导致一旦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本所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就遇到过不少这类情况,既增加了处理争议的成本,又增加了败诉的风险。

(3)、劳动合同文本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实践中,有的企业没有让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文本。这种做法第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容易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导致离心离德,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和员工积极性的调动。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怕劳动合同落在员工手里对自己不利,怕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条款要求企业承担相应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缺乏诚信的表现。签了合同就应该履行,签了不履行,即使员工手里没有合同文本,他心里也不会痛快,容易消极怠工。一旦申请仲裁,你还得把合同拿出来,否则,既要承担双倍工资,又要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更加不利。

(4)、劳动合同条款要完备,内容要合法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b、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c、劳动合同期限,d、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f、劳动报酬,g、社会保险,h、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i、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企业较为不利,本所已专门就这个问题撰写了论文,题目叫《试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完善》,登在本所网站的“论文选登”栏目里,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本所网站阅读,本所网址是:www.gdzcd.com.cn,也可用“志成达律师所”上百度搜索到本所网站。

劳动合同各条款的内容要合法合理。合法就是不要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中一切违法内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影响企业形象。合理主要就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不能显失公平。如应根据劳动者的能力和贡献,按照劳动力市场的行情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让劳动者感到不吃亏。不合理的内容是没有生命力的。温总理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凡是合理的东西也就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东西。公平正义与合理基本可以划等号。要真正准确理解和自觉践行温总理的这句至理名言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带头理解和践行温总理的这句话。谁在这个问题上做得更好,谁的企业一定会发展得更快,一定会更加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践行公平正义原则有时候眼前经济利益要吃点亏,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从物质与精神相统一的角度来看,肯定是利大于弊。如何深刻把握公平正义原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一个哲学命题,以后有机会我们可专门探讨。

二、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由于时间不够,这个问题只能简单讲几句。

1、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符合双方利益。

(1)、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有利于依法经营,不至于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处罚依据是《社会保险法》,该法已2011年7月1日实施。

2、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法律后果。

一是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二是劳动者可以此为理由,随时辞职,而且企业必须为他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还要补交社保金。

3、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时的变通处理办法。

首先是要尽量为员工办理社保,但遇到有的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太短,不适合购买社保等情况,可在劳动合同之外让员工写一份书面证明或承诺书,上面载明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而不愿意购买社保,而企业曾主动要求为员工购买社保,但被拒绝,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员工承担,应为员工支付的社保费用若干元已随工资发放给了员工。这种证明或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符合情理,可大大减少因未购买社保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律师对企业的作用

1、防范纠纷。

有的企业管理人员由于对律师作用的认识不够到位,误以为律师就是专门为单位和个人打官司的,我现在没有官司要打,用不着找律师。这种认识是极其片面的。不错,律师是替人打官司的,但这只是律师的一个作用,而且是低层次的作用。律师高层次的作用是预防打官司。对企业而言,预防打官司的价值特别大。任何一场官司(法律术语叫诉讼),给企业带来的负面效应都是比较大的。不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给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股东等企业高层人员带来精神上的烦恼甚至痛苦。

如果在没有发生纠纷的时候,通过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为企业制订和完善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将大大减少各种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也变得特别容易处理,一般不必到法院就可以解决。即使个别纠纷要到法院去,胜诉的把握也会大大增加,败诉的风险很小。律师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专业人士,在防范纠纷问题上既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又有实践经验,能为企业纠纷的防范起到较大作用。当然,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带来的效益更大,不说是一本万利,起码是物有所值。

2、处理纠纷。

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如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股东之间的纠纷等,并不一定要到法院去处理,多数情况下,只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可以由律师出面与对方协商,或由律师主持调解,或由律师代表企业参与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用这些办法解决纠纷比打官司的成本要低,效果更好。即使纠纷由法院处理,有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效果也会好得多,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或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每个人每个单位都不可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满足自己的多样化需求,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到市场去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服务,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3、提升法律素养。

(1)企业相关人员在协助和配合律师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就能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

(2)律师可以为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4、完善规章制度。

任何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使企业有长久的生命力,都必须依靠制度对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管理。这些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是一项工作量和难度都极大的工程,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很难做好。尽管可以购买这方面的书籍参考,尽管可以请企业管理顾问处理,尽管企业管理人员往往就是管理专家,但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恐怕只有律师才最有发言权。更何况律师通过经常处理企业各种纠纷,容易找出企业的管理漏洞,从而在制度上加以防范,这是任何其他人士都无法代替的。另外,企业规章制度本质上就是企业的法律,其原理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因而律师运用自己的法学素养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可谓得心应手。

5、维护正当权益。

主要指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工商、税务、城管、消防等政府许多部门都与企业有着密切关系。如果政府对待企业时,该作为的不作为,或不好好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企业作为纳税人和行政相对人就要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由于律师熟悉与政府相关的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当政府乱作为或不作为时,律师就可以代表企业与之交涉,甚至投诉和控告,使问题得到解决。个别情况下,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总之,律师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企业离不开律师,律师也离不开企业,双方合作则共赢,双方分离则两亏。
为了便于联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记下屏幕上显示的联系方式,也可以自愿领取本所为大家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律师在此承诺,今天在座的朋友以后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时,简单问题可以电话咨询,复杂的可以到志成达律师楼当面咨询,无论哪种方式,本律师都愿意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最后祝各位朋友事业发达,健康平安,生活幸福。天气寒冷,大家一定要注意保重身体。

二O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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