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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健康检查标准 广而告知相关事宜-——给中国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9

 

统一健康检查标准 广而告知相关事宜

              ——给中国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的建议

 

春秋航空公司:

根据2009年3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的报道知悉,上海某70岁以上老年旅客订购贵公司机票,须到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证明,才可购票。无奈,随后老人在家人的陪同下,跑了多家医院开证明,但还是没能开到健康证明。几经周折,老人才拿着医院体检证明,买到了飞机票,但行程被延误了一天。

出于对老人的关爱,为了保障老人健康,最大限度地避免意外风险,要求老人办理健康证明,对于贵公司这种以人为本的做法,本人表示赞同。老年人无论日常生活,还是外出旅行,患病几率自然比年轻人大些,尤其乘坐飞机,万一出个意外,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规定:病残旅客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该规定赋予航空公司有对乘客健康作出条件要求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从现实来看,贵公司要求7旬老年旅客提供健康证的做法是合理的,从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来看,必要的健康是需要的,也是对乘客负责任。

然而,由于对什么样的身体状况不适合乘机以及健康检查缺乏统一标准,这让民众和医院都有些不适应。老人延误行程,医院不知所以。这无形中给老年旅客乘机出行带来不便。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则并没有老人乘飞机必须开健康证明的规定。为此,我们建议贵航可联合国内其它航空公司请求民航管理部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广而告之,什么样的身体状况不适合乘机(不仅仅限于老年旅客),这样标准容易统一,也使乘客能明确。比如,多少岁以上老人要办理健康证?怎么办理?找哪级医院去办?在多长时间内、做哪些什么项目的检查是必要的、有效的?等等。如果老人乘机要做健康检查,就像大家熟知的去海外要事先办理护照和签证一样,那么大家也就不会临时抱佛脚,措手不及了。

其次,为保障老年人乘机出行安全,还可以考虑由航空公司帮助老人办理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老人和他们的家人,本意都是希望老人快快乐乐地出行和平平安安归来,按照常理,也都是对自身健康状况更为了解的。按照国外旅行业界的行规,分解航空公司的风险,也以办理专项保险为最为广泛和通行的做法。

再次,我们认为现在最为可行和便捷的方法是,在购票时以协议书的方式向旅客告知乘机注意事项。即购票时发给购票人乘机注意事项,包括有什么样的疾病的人不能乘机,什么情况下乘机须要有人陪同等。待旅客登机时再将上述内容变为协议让其签名。

以上是我们对贵公司的一点建议,但愿能对提高贵公司的服务有所帮助。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陈小成 刘炳城

二00九年三月廿五于禅城

 

回复人: 春秋客服 2009-3-26 17:12:43

尊敬的律师朋友,你们好!感谢你们对春秋航空的关注与支持!您的宝贵建议我们已经转交给相关部门,服务是无止境的,春秋航空在发展的道路上将不断完善服务,向旅客提供“安全、低价、准点、便捷、温馨”的空中旅行需求。希望你们继续支持春秋航空!客服中心82号。

关于“统一健康检查标准 广而告知相关事宜”的补充建议

春秋航空公司: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我们给贵公司发了个主题为“统一健康检查标准 广而告知相关事宜”的建议,经探讨,我们对此问题又有了新的思路和方案,现补充说明如下:

制作乘客须知和承诺书。即在购票时以须知的方式向旅客告知乘机注意事项。购票时发给购票人书面须知,内容包括常规注意事项和特别注意事项。常规事项是所有乘客都应知悉和遵守的事项,如乘机时要系好安全带,关停手机等;特别事项主要针对特殊旅客,如老、弱、病、残、孕妇、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规定不能乘机的情形和限制乘机的情形,比如有什么样的疾病的人不能乘机,什么情况下乘机须要有人陪同等。待旅客登机时再将上述内容以承诺书的形式让乘客或其陪护人签名,承诺已知悉并遵守须知内容,如果因违背承诺书的内容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乘客自己承担。例如,承诺书已告知乘客患有严重心脏病者不能乘机,乘客如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仍坚持乘机,乘机时疾病发作导致死亡,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从现实来看,制作乘客须知和承诺书于法有据。

在国家统一立法前,用上述须知和承诺书的方式解决问题,既可大大降低航空公司的法律风险,又可降低乘客的乘机风险,还不会增加各方的麻烦,合情又合理。

本律师事务所和我们两位律师出于法律服务机构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向贵公司提出上述不成熟建议,如能对贵公司的工作有所帮助,将感到无比荣幸。

衷心祝愿贵公司事业兴旺发达,有机会一定乘坐贵公司的航班,感受贵公司的优质服务。

此致,

敬礼!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

陈小成 刘炳城

二00九年四月二日于禅城

 

 

作者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南段志成达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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