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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将安乐死合法化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9

应尽快将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已经成为人们一个熟悉的话题,近几年来,出现安乐死的情况越来越多,也愈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讨论。安乐死无论是在广东省人大和全国人大都多次有提案提交上去,但也总是讨论一下就不了了之。这里主要有几个问题:一个是安乐死在社会道德观念上都没有彻底改变,尤其是在现代的中国人仍受世俗观念所影响。其次是安乐死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还没有得到立法的认可。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某种药物,让无法救治的病人在感觉不到痛苦中死去。

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很多国家一直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安乐死迟迟没有进入立法日程表。反对者和支持者各有自己的观点。“除了在伦理上是否赞成主动安乐死人们未能达成共识外,安乐死在法律界定、制度安排上的困难以及合法化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是人们反对将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原因。”赞成一方主要观点是:“1、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对于垂危病人的痛苦不采取措施是不人道的。2、安乐死可以免除巨额的医疗费用,不仅解除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3、安乐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终体现,人们有权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严中死去。”医学进步发展,使得一些得不到根治的疾病也可以通过医疗技术手段使生命得以延长一段时间,但是这样也是有代价的:一是增加医疗负担。虽然说治病救人无可厚非,但是要花费昂贵的医疗成本,仅仅为了延长病人生命短短的时间。二是可能增加病人痛苦期限。有些病人可能意识没有了,仅仅靠仪器维持着生命;还有些临终病人有意识的,身体上疼痛折磨会让病人临终时精神状态处于极度糟糕的状况,恐怕会造成“生不如死”的情况出现。这时,安乐死的提出也让这种无奈的情况多了一种解决的办法。

社会从原来对安乐死的反对、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也逐渐有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安乐死。美国西北部华盛顿州有关允许“尊严死”(也称安乐死)的法律将从2009年3月5日起生效。该州将成为继俄勒冈州之后,美国第二个允许医生帮助患有不治之症者“安乐死”的州。在2008年11月的公民表决中,华盛顿州近60%的民众投票赞成“安乐死”。长远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必然趋势。

对于安乐死,在道德伦理和司法界定的难以定性的问题上,笔者主要有以下两个观点:1、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 2、将安乐死纳入规范,并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允许一定范围的安乐死。

一、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

随着社会意识的发展,民主权利观念更新,人们对生与死的权利也有了更多认识。当生命临近终点的时候,为了不再忍受痛苦,病人有权利选择进行安乐死。在经过充分的医学论证,履行相关的手续之后,可以对一些特殊的病人实行安乐死。安乐死可以看作是一种临终关怀的人道措施,从而解脱病人死亡过程中所忍受的痛苦。但我们也必须有明确:安乐死只是一种选择,不是一种必然性的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因素不符合安乐死的程序,就不能对病人实行安乐死。同时需要严格限制安乐死的范围,只有特殊的几类情形才能实行安乐死,比如说癌症晚期,这些可以在医学范围内经过论证可以划分得出来。

总的来说,安乐死是对生命权一个完善的保障,是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做法。

二、对安乐死实行严格的程序控制。

安乐死之所以会受到很多人的抵触,是因为害怕安乐死被滥用从而成为某些人“合法”杀人的工具。事实上,对于安乐死,只要得到程序上的严格控制,设立严格的安乐死标准,坚持慎用、少用的原则,是可以将安乐死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设立严格的程序,将安乐死纳入规范,还可以防止以非法目的实行假的安乐死,排除司法难界定安乐死的问题。笔者建议,实行下列的程序:1、由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并经过精神科医生鉴定,确认这是病人没有受到其他因素影响的真实自我想法;2、经家属同意,在同意书上签名;3、由医院设立的特别委员进行审查,审查该病人的疾病、身体情况是否到了必需实行安乐死的阶段;4、司法机关核准;5、由取得安乐死合法资格的医生实施安乐死。其他由个人实施未经允许的安乐死行为的,可纳为非法的、属于刑事管辖的范畴。

今年2月16日,在深圳发生了一起丈夫以“我不想看到你受罪”为由强拔爱妻呼吸机致妻子死亡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如果有安乐死相关的规定出台,这类争论的情况会少很多。

最后,我们建议,应该及早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规范化。

 

建议人:陈小成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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