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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9

关于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建议

 

中国民主建国会佛山市委员会:

我是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成,也是中国民主建国会的会员。为了尽民建会员建言献策的义务,也为了我国的法制建设能日臻完善和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同时响应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号召,现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与广大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提出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根据《劳动法》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仲裁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原则的本意是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但随着劳动争议总量的持续大幅度上升,这一处理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运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的发展乃至投资和改革的环境,因此,必须重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表现在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不严密、劳动仲裁缺乏有效监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过多导致久拖不决等一系列问题。今天,我专门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之现行机构的设置和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客观上造成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冗长,十分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通常所见的工伤案件为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但往往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主动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同样依该法规定,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合计工伤认定一次认定成功的期限可以长达一年零两个月,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做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也为六十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十五日,行政诉讼一审的审限为三个月,上诉期为十五日,二审审限为两个月。综上,走完一套工伤认定的程序接近两年。工伤认定完成后,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据此,走完一套鉴定程序的时间为十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变成了三审方能终审,比一般民事案件又多了一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劳动法》),即劳动仲裁的一套程序走完时间为四个月。“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一审审限为六个月,上诉期十五天,二审审限为三个月,再加上执行程序,又有一年左右。如此算下来,从一个工伤事故发生到最终得到执行的完整程序竟然费时近四年,如此,还没有加上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发回重审、再审等情况。

仲裁、诉讼审理周期过长,极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基层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一审、二审的全过程,程序繁琐,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往往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2)在仲裁期间,由于人民法院无法主动介入,而仲裁机构又没有直接查封、冻结资产等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致使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仲裁裁决书成了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3)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自由选择,而仲裁与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在救济规范的安排上并无实质差别。(4)通过法律维权的劳动者一般都属于弱势群体,又有相当大部分是农民工,辛辛苦苦挣些血汗钱,多数经济困难,急需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取得应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工伤者可以说等待的是救命钱,而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造成的久拖不决,大大加重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劳动仲裁又收费过高,除了受理费20元外,还要根据劳动者所请求的经济数额标的按比例收取处理费,事实上是把许多弱势群体挡在了维权的门外,甚至使劳动者在经济利益尚未得到维护的情况下又背负上新的债务。

我国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本身也存在缺陷:(1)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劳动仲裁的监督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自我监督状态。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仲裁得不到改正,一些不公平现象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2)仲裁机构本身应为民间组织,但劳动仲裁机构却是由政府机关控制的行政性组织,政府权力部分剥夺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是行政权力的滥用。(3)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是“平行关系”,而不是不同层次的上下级司法关系,法院对劳动仲裁部门并无实质性的制约措施,劳动仲裁结果不公,法院最多不支持,另起“炉灶”作出判决,这样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劳动仲裁部门并无影响,最多不执行仲裁结果,无疑会导致仲裁流于形式,缺失权威性。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实行的一种制度。上述弊端的存在已不利于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不利于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我提出如下思路: 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劳动部门的调解,不愿调解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减轻劳动者的诉讼负担,可就劳动诉讼的案件规定特别的审理期限,一审为三个月,二审为一个半月,以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

以上建议供参考。

此致,

敬礼!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陈小成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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