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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南海区公安机关改进律师会见工作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8

  关于请南海区公安机关改进律师会见工作的建议 

佛山市司法局局长:  

您好!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南海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会见工作遇到若干问题,现向领导反映,请领导监督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以方便律师的会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体现法律的程序公正。  

一、申请会见手续繁琐。  

1、会见申请递交难。  

南海区公安机关办理会见手续时,公安分局不统一接收会见申请,要求律师必须把会见申请直接交给负责此案的办案民警,这就造成律师必须到公安分局的下属派出所联系警察,甚至还要找到具体的办案中队。到了派出所律师才能知道负责此案的办案民警是谁,而往往的办案民警不在派出所,就需要律师与民警联系,根据民警的工作安排另行确定递交申请的时间。这样的递交程序一方面时间长,律师需要跑上两、三趟才能交上申请,遇上办案民警休假,就要等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由于律师最初不认识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在派出所时也因故推说不在,延迟了申请的递交。  

2、会见安排慢。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操作中即律师在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会见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但在本所律师办理的一般(不属重大、复杂、涉及国家秘密)刑事案件会见却往往不能在48小时内得以安排。一方面是因为要等办案民警的工作时间安排,另一方面在南海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会见都要经过办案民警的上级领导批准。这样的会见批准程序不仅将简单程序复杂化,加重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工作,而且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原则。  

二、办案民警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使律师丧失了会见权。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现实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往往其亲属会聘请律师,委托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也是律师依法被赋予的权利。但律师在南海区公安机关办理会见事务时,办案民警收到律师提交的会见申请后,自己要先行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若犯罪嫌疑人提出不聘请律师则作下笔录,通知申请会见的律师,并不予安排会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是律师的权利,是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要问的问题。由办案民警先行询问是否聘请律师的操作流程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上的威慑,使犯罪嫌疑人因惧怕和公安机关“作对”(现实中很多老百姓和公安民警都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误认为是和公安机关作对),而提出不聘请律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办案民警也因此程序加大了工作量,延迟了安排会见的时间。  

三、会见过程中对律师的正常工作加以不正当限制。  

律师在南海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部分办案民警对律师的询问进行限制,正当的问话内容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回答(如是否参与所涉嫌的犯罪)、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甚至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笔录上签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内容与案件有关,问话方式不带有诱导性质,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存在,犯罪嫌疑人均可予以回答,记入会见笔录,由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最终签字确认,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为律师辩护的证据。律师并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一些办案民警对律师问话的限制,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律师不能全面真实地了解案情,从而令会见工作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鉴于以上问题,本所提出如下建议:  

1、就本所律师办案中的体会,禅城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会见的操作较为规范、便捷,各区公安分局可参照执行。即由公安分局法制股负责接收律师递交的会见申请,由公安分局统一将会见申请转交办案民警,并在法定的时间内与申请律师联系,即使未能及时安排会见,也向律师说明情况,便于律师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对于会见的批准工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需要批准的则必须交由领导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不应以交上级批准为由拖延安排会见的时间。  

2、将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的权利交给律师,由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果同意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果不同意则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会见时有办案民警派员在场的,办案民警不得非法干涉律师会见。律师有违法、违规、违纪的现象应及时制止,但若律师的询问符合法律规定则应给予律师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进行工作,全面了解案情,顺利完成会见。另外,会见笔录是律师对会见情况的准确、真实记录,是律师会见的基础工作和必须工作,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是律师的权利,请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和支持。  

会见工作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述真实想法、寻求法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只有保证会见工作顺利进行,才能保障准确查明案件真相,保障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保障刑事案件公正进展。因此,敬请领导督促南海区公安机关改进工作,以方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促进我市的法制建设。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陈小成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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