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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协调解工作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8

关于律协调解工作的建议

 

尊敬的市律协领导:
  你们好!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首先感谢领导长期对我所工作的大力支持。从换届到现在,律协的工作更加完善,你们将律师的教育和培训、律师所的规范化建设、行业活动的组织等各方面都落到实处,也在维护律师权益的道路上一步一个脚印,着实让我们受益。律协和律师、律师所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现就律协的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制定调解工作规则。
  任何工作有了规则才能做得更好。因此,建议参照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制定规则,明确调解的原则、方式、期限、次数等。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由纠纷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调解,这是调解工作的基础。要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明确在多长的时间内调解几次,若不成功则终止调解,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处理。事实上,若多次调解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说明双方的意见差距过大,已不具备调解解决的可能性。
  二、律协作为律师和律师所的行业服务机构,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两点:
  1、要尽量降低律师所和律师的成本,尽量节约时间、简化手续。目前律师和律师所生存压力大,如同我们曾学习过的《佛山律师生存状况报告》中所描述,律师所在经营过程中要交纳大量的税费,要支付员工的工资,要承担房租、水电等经营成本。就我们律师所来说,其中仅每年向律协交纳的会费就将近3万元。同时,充足的时间是律师所接案、办案的基本保证,绝大部分的律师都感到时间紧迫、事务繁多,都在以分秒必争的态度工作。因此,律协作为律师和律师所工作的支持者和服务机构,应在调解工作的细节上,从降低律师所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角度出发,减少律师到律协处理问题的时间和次数。
  2、在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注意保护律师、律师所和整个律师行业的利益。律师、律师所和律协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我们平时积极配合律协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律协要求的各项工作。同时,我们也将律协作为自己的依靠,遇到困难和纠纷都希望能从律协那里得到帮助和支持。因此,律协在调解当事人与律师所的矛盾时,不能为了化解矛盾而采取和稀泥的做法,更不能损害律师一方的利益以求得矛盾的暂时解决。这样做,一方面会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另一方面会助长当事人遇事不管有理无理就投诉,扰乱律师行业的秩序,也给律师、律师所的工作增加阻碍和风险。事实上,律师和律师所作为熟知法律的一方,基本上都是按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办事,而很多当事人在投诉前根本没有和律师所沟通,直接到协会无理取闹,企图利用协会息事宁人的态度获得不正当利益。律协应引导当事人追求正当合法的利益,在接到投诉后尽量消除当事人对律师、律师所的误解,以明确的态度和做法告知当事人靠无理取闹不可能获得不正当利益。律协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律师行业的正当利益。
  三、尽量在协会解决矛盾,不要随便将矛盾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
  在协会内解决矛盾,早期化矛盾于无形,应是律协调解工作的准则。这样可以尽可能为律师和律师所争取更大的解决问题的空间,也充分体现了律协在为律师、律师所服务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如果未经耐心细致的工作就将矛盾移交出去,则不利于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树立协会的权威。
  四、对于律师所投诉客户,律协同样要受理并积极处理。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有时也遇到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发生当事人拖欠律师费、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后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等问题,甚至有的当事人到律师所闹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有机构能够尽快站出来维护律师和律师所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律师所投诉客户的时候,律协也应积极受理,采取调解、发函、支持律师和律师所起诉的做法,向对方施压,使得律师所的正当权益也能得到充分保护。
  再次感谢律协在以往的工作过程中对我所的支持,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陈小成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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