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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公民代理,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8

依法规范公民代理,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作者: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张惠全 陈小成


   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较快,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但与此同时,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亦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非法公民代理泛滥,有些无证人员在社会上以公民身份甚至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承揽业务,非法向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为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特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目前,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覆盖面还是太小,不能适应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法律援助的严格审查标准使得部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只好求助于职业公民代理人。职业公民代理人是指专门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并从中牟利的非法律代理人员。职业公民代理收费混乱,往往以零收费为幌子,而以调查取证、打点关系为由向当事人收费,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职业公民代理人员一般素质较低,不具备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业公民代理的出现是源于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让更多的弱者能打得起官司,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
  2、加大律师职能宣传。
  当事人选择职业公民代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律师职业缺乏了解,甚至有的当事人对律师职业存在种种误解,认为律师收费过高、服务质量差、律师和职业公民代理人没有区别等等。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我市律师队伍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大力宣传广大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律师的专业服务性质,宣传律师收费的合理性,从而树立律师行业信誉,赢得党和政府以及广大群众的信任。
  广大的律师人员亦应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通过舆论宣传加强媒体对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作用,可以使全市律师自觉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3、法院有对公民代理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
  法院有审查公民代理合法性的法定职责。法院应对公民代理人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如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是否收费等等。法院可以规定公民代理委托合同订立必须经公证或法院工作人员见证,并且如实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不收费的规定,并签订不收费声明书。
  现有立法框架下,对公民代理诉讼的审查权交给了法院,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处罚权。因此对以有偿公民代理为职业者,建议法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
  4、立法规定:非法公民代理查处由司法局负责。
  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一市的法律服务市场有着管理、监督职责。现行法律将非法公民代理的处罚权赋予了公安局,但公安局未能尽到责任。没有规定司法局对非法公民代理的处罚权,造成对非法公民代理的处罚权落空。
  建议国家立法,将非法公民代理查处权赋予司法局。法院接到公民代理案件时应事先知会司法局,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局应建立公民代理的备案登记制度,把非法公民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非法公民代理人,司法局有权吊销其法律职业资格;非法公民代理行为涉及犯罪的,司法局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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