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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劳教制度 保障公民人权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2/12/18

改革劳教制度 保障公民人权

 

作者:陈小成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严重侵犯公民人权,对它的改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

1、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保护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细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实施劳动教养这一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时,并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没有审判,明显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2、劳教制度与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依据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做到这一点。 

3、劳教制度与《立法法》这一上位法明显冲突。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全是法规和规章,而且早已过时,没有一部法律支撑。

4、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十二条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应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从条文看,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规范只是简单地轻描淡写。许多程序上的重要制度,如回避制度、追诉时效、办案期限等在劳动教养制度中都属于空白。正因为劳教制度存在各种程序缺陷,导致冤假错案相对较多。更加严重的是,冤假错案形成后,还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现实生活中,律师很少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这并不说明办案人员执法公正,而是由于程序不规范,律师难以发挥作用,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效果没有信心。

5、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不明确。

当前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有20多种,比初始规定的4种翻了几倍,并且其兜底条款规定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这无疑加大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使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且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6、劳动教养的期限规定不科学。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被劳动教养和被判处刑罚是同一行为的,劳动教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拘役、徒刑一日,折抵管制二日。这告诉我们,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与刑事处罚并无二异。《劳动教养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其最低期限远远超过我国刑法对拘役和有期徒刑最低期限的规定。这就出现了普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还重于犯罪行为的处罚的荒唐现象,说明劳动教养期限规定极不科学。

二、对劳教制度的改革建议。

由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专门的《劳动教养法》,将劳动教养制度上升为法律,从而使劳动教养制度获得真正合法的依据,并使其在得以保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教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教养的目的、法律性质、原则及其它总则性内容。

2、明确适用对象范围。明确界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范围,杜绝劳教制度“一箩筐”现象。建议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应严格限定为以下三种:1、严重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以及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2、某些特定的对社会有严重潜在危害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卖淫嫖娼、赌博等;3、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一些违法行为应予以劳动教养的。

3、缩短劳动教养期限,适当变革执行方式。参考刑法中拘留、管制及拘役的相关规定,适当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如变过去的1至3年为2个月至1年。同时根据劳教人员的年龄分别适用不同执行方式,如对60岁以上基本丧失了社会危害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人,以所外执行的方式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对未成年人采取既有惩罚功能又有使违法者改过自新作用的社会服务令的方式执行。

4、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监督机制。建议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司法程序。借鉴刑事司法程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查明事实,若需适用劳教的,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劳教决定令,在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签发劳动教养决定令,公安机关才能将被劳教人员移送劳教管理机关实施劳教。另外,赋予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办理、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形成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劳动教养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当事人享有类似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权利。

自1982年公安部发布并由国务院转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至今已过去三十年时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均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而一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却依然固我,崔然不动,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困惑不解。笔者自2005年以来就多次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国内外无数有识之士也在大声疾呼,普通公民中部分人更是深受其苦,怨声载道。恶法不改,任何一个中国人都可能成为它的受害者。人们不禁要问,劳教制度还要持续多久?改革的阻力为什么那么大?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如果没有好的法律来具体实施,有实际意义吗?官方多次表示改革劳教制度,但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官方的劳教改革方案什么时候能够出来,人们望穿秋水,拭目以待。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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