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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设想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2/5/28

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设想

作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 陈小成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蓝图,划分为五大建设项目,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前两项建设是为后三项建设服务的。在后三项建设中,社会建设任务在现阶段尤为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人对化解社会矛盾有一些设想,现提出来供决策机构参考。
  一、 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制度
  “两代表一委员”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中共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目前在佛山市顺德区和南海区以及全国个别地方正在进行“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试点。本人认为,无论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还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都应该加快“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试点的步伐,待条件成熟时将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两代表一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大部分是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他们既能代表民意,又能向各级国家政权反映民意。公民个人和单位需要各级政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两代表一委员”收集和整理,反映给各级政权相关部门,不但能让这些部门及时了解民意,更重要的是督促他们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为公民和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解释工作。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是很好的理念,但这些理念有时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而要将这些理念落到实处,就需要一些具体措施。我相信,只要让“两代表一委员”与各自所代表的阶层或区域内的公民和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桥梁,并让“两代表一委员”的责权利尽量统一,这项制度一定会有很强的生命力,将为社会矛盾的化解和民生的改善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为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起到巨大作用。
  二、改革信访制度,设立信访委员会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项好制度,为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政权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现行的信访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其一、将现行的各级人大、政府、纪委、法院和检察院等机构的信访部门整合,每个行政区划只设一个信访部门。这个机构要有与它的职能相匹配的权力,而不只是一个传递信息的机构。这个机构的一把手应由各级中共党委的政法委书记兼任,专职二把手兼任政法委副书记。其二、信访机构整合后改名为信访委员会,主任是政法委书记,专职副主任是政委法委副书记,委员由人大、纪委和一府两院等各相关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其三,为了降低运行成本,信访委员会可以与现行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具体的办事机构要相互分开,以免削弱信访办事机构的力量。
  要实行上述制度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长期以来,我们的国家机器中有少数人总是认为,信访人员是刁民,是无理取闹的人,是故意跟各级政权过不去的人。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个别的所谓“信访专业户”喜欢无理取闹,甚至敲诈勒索,以取得不正当利益,但绝大多数信访人员都是有正当权利需要各级政权的相关部门来维护的,而且这些正当权利有的就是被我们政权中的相关掌权人员侵害的。信访人员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选择用非法手段维权甚至报复,而是用信访的合法方式请求各级政权的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理由是:其一、他们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用合法手段维权,而不是用非法手段;其二,他们相信共产党,特别是相信党中央和国家最高政权,把共产党和国家最高政权当作自己的保护神。如果他们对党和政府完全失望的话,就不会走信访之路,更不会跑到北京去受罪;其三、他们有一定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知道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找党和政府作主,而不是逆来顺受。而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备条件。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奴才和刁民的国度,可以建设现代化国家。
  三、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强化社会自治,允许和鼓励社会成员设立和参加各种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各种行业协会和各种公益性组织,如何充分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值得探讨。这些社会组织多数是相应的社会成员自愿设立和参加的。当这些社会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甚至内部成员与外部人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社会组织进行调解,通常会有良好的效果。
  应鼓励社会成员自发成立以调解民间纠纷为专门职能的调解机构。民间有不少热心调解民间纠纷的人士,包括退休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以及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地位且德高望重的人士。他们如果自愿成立公益性调解机构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从事民间纠纷调解,不但有利于增加纠纷解决的渠道,而且有利于与现行的人民调解机构甚至行政调解机构竞争,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民间纠纷调解机构在试点阶段应不允许收取调解费用,所需费用只能自己解决一部分,公益慈善机构和社会成员捐赠一部分,政府资助一部分。这类机构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指导和监督,以免误入歧途。
  以上几点设想尚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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