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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几点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2/8/15

关于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几点建议

 

作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 陈小成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回首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历程,法治一直是人权的坚实保障和根本动力。2004年中国修订宪法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为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随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出台,以及刑诉法的修改等,都体现了以法治进步推动人权事业的进步。

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而此次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制定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使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步入了新阶段。新计划亮点纷呈,更加突出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大力发展人权事业的决心;更加注重发展的阶段性;更加注重具体量化指标;更加具有操作性。可以说,新计划在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增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都具有较大作用。

然而本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本计划不应由国务院新闻办制定发布。国务院新闻办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说明中国,包括介绍中国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国务院新闻办是一个对外的窗口,将中国国内的发展情况呈现在世界各国面前。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形象地说,新闻办扮演着政府发言人这样一个角色。从它的职责、性质上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新闻办制定发布,使得该人权计划的影响力以及强制性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影响。新闻办这样一个主要负有说明义务的机构发布,使得本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像是对国际上关于我国人权质疑的一种回应,有躲避指责之嫌。中国面对国际上的质疑,最有力的反驳应该是实际行动,而由新闻办发布人权行动计划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更像是为了回应质疑而进行自我辩解。我认为要用实际行动体现我国大力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决心,还是要回到以法治推动人权的道路上来。

其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发布,以法律的形式公诸于世。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拥有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职权。由我国具有最高政治地位的立法机关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成法律,其效力必然大幅增强。因为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使其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影响力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由权力机关将人权计划制定成法律,除体现其权威性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事业的高度重视以及用法治推动人权事业的决心。运用法治保障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也是对国际上关于我国人权质疑的有力回击。

在计划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让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博采众议并经过认真筛选,将与人权事业发展关系最紧密、最迫切的要求载入法律,使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全面提升,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不断深化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使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

再次,本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部分内容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工作,这也是不妥的。在我国,政府是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国务院新闻办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只能代表政府。法院、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是平行的、分工协作的、相互监督的关系。国务院新闻办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要求,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其作为政府办事机构的职权范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全国人大制定则上述问题将不存在。因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提示:此建议请交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参考,请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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