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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认定案行政起诉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6

工伤事故认定案

行政起诉状

原告:佛山市南海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法定代表人:招某某, 局长。

案由:工伤事故认定。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佛劳社伤认(南)(2005)某某号工伤认定书;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对赵某某的住所认定错误。

1、我公司员工宿舍201房应被认定为赵某某的住所。赵某某为河南籍民工,在佛山没有自己的住房,为了解决员工住宿,在赵某某进入我公司后,我公司便安排他住进了员工宿舍201房,赵某某也接受了我公司的安排,事实上住进了员工宿舍201房,并以此作为生活居住地。因而,我公司员工宿舍201房应认定为赵某某的住所。

2、赵某某妻子的住所不能认定为赵某某的住所。赵某某的妻子与赵某某一样是外来民工,为了方便上下班,赵某某的妻子在南海西某某某地区租房居住,此处离我公司即赵某某上班的地点有十多公里,赵某某没有也不可能以此处作为住所上下班。因而,把赵某某妻子的住所认定为赵某某的住所是不恰当的。广东的外来民工多数是两地分居的,如果将妻子的住所也认定为丈夫的住所,势必出现外来工回外省老家探亲的途中也视为上下班途中的荒唐现象,导致用人单位的责任被无限扩大。

3、赵某某没有变更住所的意愿和实际行动。我公司曾多次在会议上宣布:如果员工到我公司不在员工宿舍居住而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我公司申报。赵某某在入住我公司员工宿舍201房之后一直没有向我公司申报到员工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而是一直居住在我公司员工宿舍201房,其生活起居均在我公司员工宿舍,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当天,赵某某下班的时间是19点,他下班后回到所住的地方——厂员工宿舍201房后洗澡,洗澡完后在19点35分离开厂区的,然后骑摩托车外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当天19点45分(是交通事故处理记录的),这是他自己外出,不是下班途中,赵某某的下班途中应该确立为本厂的保安室至厂员宿舍区域内,因此,赵某某本人也一直是把员工宿舍201房当作自己的住所。

二、被告对“下班途中”认定错误。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此处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上班地点与住所之间的必经路段。赵某某为我公司保安,上班地点为我公司保安室,赵某某的住所为我公司员工宿舍201房,因而其“下班途中”应指我公司保安室至我公司员工宿舍201房之间的这段路途。

2、赵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外出不是“下班途中”

首先、赵某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南海区西某某路段,据赵某某自己陈述,其目的地为其妻子的住所,而事实上赵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目的地是其妻子的住所,因此在赵某某的目的地尚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即认定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下班途中”,显然是过于武断的。

其次、赵某某在下班后即回到我公司员工宿舍201房,洗完澡后外出,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把交通事故认定为发生在赵某某“下班途中”,那么,赵某某回到员工宿舍则也是下班途中,而事实上,赵某某不可能在下班的途中洗澡。因而,把交通事故发生地定性为下班途中显然是荒唐的。

第三、即使认定赵某某妻子的住所也是赵某某的住所,我公司员工宿舍只是赵某某的住所之一,也不能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赵某某的“下班途中”。因为“下班途中”应该是上班地至住所地,而赵某某是从员工宿舍出发,可能是前往赵某某妻子的住所,即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最多只能认定为是从一个住所到另一个住所的途中,而不能算是“下班途中”

综合以上三点可知,无论从那个角度出发,都不能把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认定为“下班途中”。

三、赵某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

1、赵某某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第某某号,可以确定以下两点事实:(1)、赵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为“无号牌2号‘广州志力’轻便摩托车”;(2)、“赵某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六)、(七)、(八)项的规定:“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赵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无号牌,且制动不良,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六)、(七)、(八)项的规定。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因此,赵某某的受伤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除外条款,不能认定为工伤。

3、被告在行政复议中认为不能认定赵某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答辩是错误的。被告认为:赵某某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由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至今没有认定赵某某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所以,不能认定赵某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而也就不能排除赵某某构成工伤的可能。被告的以上答辩理由是完全站不能成立的。因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里明确认定了赵某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事实,即赵某某驾驶上路的摩托车无牌照且制动不良,所以,认为公安机关没有作出认定是错误的,完全是睁眼说瞎话,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公安机关仅仅是没有对赵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赵某某的交通事故是因为他自己驾驶无牌照及制动不良的摩托车上路而造成的,这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的,如要否定,则交通事故处理认定将被推翻。况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并没有要求一定有处罚决定书。如某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而死亡,我国法律对死者是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的,难道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认定为因工死亡吗?综上可知,被告在行政复议中的答辩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赵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交通事故而受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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