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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6

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死者李某之父亲),男,汉族,1959年4月25日生,住址:四川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某村2组90号。

申请人:刘秀(死者李某之母亲),女,汉族,1964年3月26日生,住址:四川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某村2组90号。

委托代理人:段家俊(律师),工作单位:佛山市志达律师事务所,手机号码:13068659578。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律师助理),工作单位:佛山市邦明律师事务所,手机号码:13516578273。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禅人社认[2010]某某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特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禅人社认[2010]某某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一、李某的死亡经过简介。

李某系佛山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光学事业处生产工(证据1)。2010年9月28日20时至2010年9月29日6时共10个小时为其上班时间。李某在此次上班期间多次向与其一同上班的同事薛某某、张某某表示胸口疼痛,胸口闷,并且向其主管刘某报告了胸口疼痛,胸口闷的事实(证据2、证据3)。下班后李某一直卧床休息,以求病情缓解,但病情不断加重。于2010年9月29日16时到佛山市禅城区某某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由于病情危重当日转院至佛山市某某医院,经抢救无效后于2010年9月30日死亡。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立法者在制定本条款时的立法本意为,只要劳动者的疾病在上班时间开始发作,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跟劳动者是否是上班时间去医院没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劳动者只要在上班时间有发病的表现,在发病之后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均应视同为工伤。

三、李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最后一次的上班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20时至2010年9月29日6时。在此期间,李某曾多次向与其一起工作的同事薛某某、张某某说过胸口痛,胸口闷。可见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虽然她没有立即去医院诊治,但是她下班之后一直卧床休息,说明从上班时间至去医院诊治这段期间,她所患的疾病一直处于连续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的结果应该视同为工伤。

四、李某的死亡初次认定不是工伤的原因。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死亡不是工伤的原因,仔细分析应该有以下几点。首先,李某的死亡不是非常典型的工伤。一般典型的工伤为在上班时间发病突然死亡或者立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是佛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没有充分考虑到有的疾病开始时表面上看不严重,但后果会相当严重这种特殊情况。李某此次患的急性心肌梗塞就是这种非典型的情况。正是由于这种非典型情况才导致了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识上的偏差。其次,李某虽然在上班期间感觉胸口疼痛,胸口闷,但没有立即去医院,下班之后也没有立即去医院治疗。这一情况也是工伤得不到认定的原因。李静来自四川农村,贫困的家庭环境让她养成了勤俭节约的品质。尽管公司为她办理了医疗保险,但她知道如果去医院的话,自己也要承担相当一部分比例的医药费。比同龄女孩懂事的她在下班之后选择休息观察,而没有立即去医院。对于这样一个懂事的女孩来说是情理之中的事。再次,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能是认为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佛山市有相当影响力的企业,出于维护企业形象,减少企业负面影响的考虑而没有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最后,李某的死亡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意味着社会保障局将会增加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能出于减少开支的考虑而没有严格依法处理。

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立法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工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病多数与工作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很有可能是由于工作造成的,因此法律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情况规定为工伤。其二,法律为什么又把“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认定为工伤呢?主要又是为了加大对劳动者的权利的保护力度。其三,法律作如此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保护弱者的利益。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管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其他各个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管怎么样,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连自己的命都没有了,法律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把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是符合情理的。

六、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年仅20岁的李某由于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

人的生命无价!一个年仅20岁的生命,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艰苦朴素、勤劳懂事的女孩,在上班时间突患急性心肌梗塞而抢救无效死亡,这无论如何是一大人间悲剧!

心肌梗塞这种病一般是几乎不可能出现在一个年仅20岁的女孩身上的。但无情的事实摆在面前。李某进公司工作前经体检为身体合格(证据4),在工作一年多后,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我们对她在公司里工作这段时间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表示高度质疑!须知,心肌梗塞是一种老年疾病,一般只有50岁以上的人才可能患这种病。而现在竟然发生在一个20岁的妙龄少女身上,我们实在难以置信。而如果还不能认定为工伤,更让人无法接受。

作为死者的父母,我们满怀悲痛地向禅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信禅城区人民政府能在以人为本治国理念指导下,本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尊重法律与事实,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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