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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探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15

安乐死合法化探究

作者:陈小成、苏金铃

摘要:人无选择出生的权利,但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人的尊严!为解脱病痛折磨而选择安乐死,应给予支持,这是对在苦难中挣扎的人的关爱。眼睁睁看着病人忍受巨大痛苦,而不能帮助他摆脱,是极其不人道的。从法律层面上,对生不如死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但不违反刑法的立法精神,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中国每一年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而自杀的人有很多,有些人因为自杀的方式不当,因而在死亡前受到了更多的痛苦。更有甚者,有一些连自杀能力都没有的病人,在现代医疗技术的“帮助”下,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一个人身患重病,治好无望,在遭受极端心理上和生理上痛苦的时候,我们是让病人继续承受较长时间痛苦后死亡,还是让他在感觉不到痛苦中安祥死去?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某种药物,让病人在感觉不到痛苦中死去。安乐死可以分成两类:一种是病人有意识地、主动地要求安乐死,然后由实施者使用某种药物或者停止用药直至病人死亡;第二种是病人无意识地被动地接受安乐死,比如一些刚出生不久即患有严重疾病者或者是植物人。但是这也引起人们在道德伦理和法律上的争议。安乐死是否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是否侵犯了现行的法律,很多年来都一直没有厘定清楚。

安乐死在当今社会所引发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1年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现时,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同年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亦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继而成为第二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紧随荷兰之后。在西欧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出现了安乐死的病例,一些国家也正在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可见在一些发达国家,民众对安乐死已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对转而支持。

虽然这样,但是是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很多国家一直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安乐死迟迟没有进入立法日程表。反对者和支持者各有自己的观点。“除了在伦理上是否赞成主动安乐死人们未能达成共识外,安乐死在法律界定、制度安排上的困难以及合法化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是人们反对将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原因。”①赞成一方主要观点是:“1、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对于垂危病人的痛苦不采取措施是不人道的。2、安乐死可以免除巨额的医疗费用,不仅解除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3、安乐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终体现,人们有权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严中死去。”②医学进步发展,使得一些得不到根治的疾病也可以通过医疗技术手段使生命得以延长一段时间,但是这样也是有代价的:一是增加医疗负担。虽然说治病救人无可厚非,但是要花费昂贵的医疗成本,仅仅为了延长病人生命短短的时间。二是可能增加病人痛苦期限。有些病人可能意识没有了,仅仅靠仪器维持着生命;还有些临终病人有意识的,身体上疼痛折磨会让病人临终时精神状态处于极度糟糕的状况,恐怕会造成“生不如死”的情况出现。这时,安乐死的提出也让这种无奈的情况多了一种解决的办法。

什么样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安乐死呢?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由适当的人来执行。这一判例已成为该国判断安乐死是否合理的标准。在我国或者其他国家,暂时没有形成统一的安乐死标准的说法,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安乐死,暂时都只是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安乐死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国家立法机关一直对此遮遮掩掩,不早对其作出定性。法治社会,法治文明的加快,尤其是对一些灰色地带进行立法,可以解决在这方面发生的争议,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安乐死究竟是否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违反了人类的道德伦理?笔者有这样的看法:安乐死不是一种犯罪,它只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表现。将安乐死合法化,就是国家将安乐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在操作上得到规范化,排除其犯罪性,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为。

要解决安乐死合法化问题,首先有三方面是要解决的:1、安乐死符合人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 2、对安乐死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3、安乐死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一、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

首先在伦理道德上,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人类基本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随着社会意识的发展,民主权利观念更新,人们对生与死的权利也有了更多认识。

人是否拥有对自己生命权的自由支配,是否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生存与死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我们就应当承认该权利主体有对权利客体自由支配的权利——只要不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人的生命只能属于他自己,因为生命权具有特别所属性和完全排他性,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这一生命之载体,如果承认还有其他权利主体的话,岂不是就等于承认其他权利主体有权支配他人的人身?由于对自己本体权利支配的其他个体并不存在,人本身可以选择决定自己的生死,所以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当生命临近终点的时候,为了不再忍受痛苦,病人有权利选择进行安乐死。对于一些长期意识不清醒,或者刚出生就患有严重疾病的婴儿,在经过充分的医学论证,认为其不可恢复,履行相关的手续之后,可以对其实行安乐死。安乐死可以看作是一种临终关怀的人道措施,从而解脱病人死亡过程中所忍受的痛苦。但是受我们的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在这些事情的处理上还是会难以抉择。所以我们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安乐死只是一种选择,不是一种必然性的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因素不符合安乐死的程序,就不能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安乐死不是人类道德的丧失,而是人类文明更进一步的表现。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对生命权一个完善的保障,是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做法。

二、对安乐死实行严格的程序控制。

安乐死之所以会受到很多人的抵触,是因为害怕安乐死被滥用从而成为某些人“合法”杀人的工具。事实上,对于安乐死,只要得到程序上的严格控制,设立严格的安乐死标准,坚持慎用、少用的原则,是可以将安乐死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从而达到实施安乐死的目的。笔者建议,实行下列的程序:1、由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并经过精神科医生鉴定,确认这是病人没有受到其他因素影响的真实自我想法;2、经家属同意,在同意书上签名;3、由医院设立的特别委员进行审查,审查该病人的疾病、身体情况是否到了必需实行安乐死的阶段;4、司法机关核准;5、由取得安乐死合法资格的医生实施安乐死。严格的程序控制,可以将安乐死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降低,从而使安乐死能够实现它的功能。

三、安乐死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帮助别人实施安乐死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安乐死是绝症濒死患者纯粹的自愿他杀,它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严格限制条件下的实施安乐死行为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安乐死的死亡与故意杀人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第一,故意杀人的行为是粗暴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安乐死是在濒危病人要求的情况下,符合人道终结生命的行为,它并没有对国家、社会或者他人造成危害,相反可以使病人从痛苦中解脱,这是一种人道措施。第二,从主观上分析,故意杀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在主观是是有罪过的;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再者,故意杀人不会获得被害人同意的,而安乐死是在经过病人同意或者符合特定条件才得以实现。

将安乐死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缺乏法律基础。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安乐死其危害性达不到刑法所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反而从另一方面说是一种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却将安乐死纳入打击的范围,从根本上说违反了立法的初衷。安乐死的复杂性,也不能用故意杀人行为来一概而论。在现实生活中,有意或者无意进行安乐死的行为并不少见。比如说一些病人到了晚期癌症或者濒临死亡病人就会减少用药,或者接送回家在家里去世。在我国一些贫困地区,因为交不起医药费停止对病人的救治或者家属放任其死亡的例子很多。这一类行为也算是安乐死,但是司法机关却不会对这类行为作出认定,单单对一些积极的安乐死行为作为故意杀人行为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明显存在着问题。是否存在行为社会危害性,决定了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的打击范围。帮助特殊的人员实行安乐死,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行为也谈不上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该把安乐死从故意杀人行为中区别开来,加以特别对待。

对于病危临终的人,我们是实行积极的医治还是消极放任死亡的行为,除了在道德上要求做到符合基本社会价值外,还要纳入法律的规范中。无论填补法律空白也好,还是维护社会稳定也好,及早将安乐死合法化,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①(朱红梅;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年 05期 《是否应将安乐死合法化?》”
②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8311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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