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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取滞纳金和手续费的规定应予废止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4/11/20 14:48:29

银行收取滞纳金和手续费的规定应予废止

作者:陈小成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也逐渐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当持卡人未能及时全额向银行归还透支款项时,银行向持卡人收取滞纳金和手续费似乎也已司空见惯。然而,银行向持卡人收取滞纳金和手续费真的“理所当然”吗?滞纳金和手续费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银行收取滞纳金和手续费的依据及现状。

1、滞纳金收取的依据及现状。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多用于行政领域,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滞纳金本应只出现于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情况下。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所以会存在滞纳金的收取问题,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银行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能够通过行使公权力征收滞纳金。虽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现在的银行基本上都属于商业银行,但滞纳金征收制度却仍然延续了下来。

 当前银行收取滞纳金的依据为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在该规定的基础之上,各家银行通过设定滞纳金下限等方法来增加滞纳金的收取数额,不同银行的滞纳金收费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加上有的银行延迟通知持卡人信用卡透支信息,导致许多持卡人要面对支付大额滞纳金的情况。

 

2、银行收取手续费的依据和现状。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管理办法》只对收取手续费的下限进行了规定,对上限该《管理办法》却并无规定,这就让银行在收取手续费时享有了极大地自由,导致了各行在实践中手续费收取标准各异。

二、银行收取滞纳金不合法。

1、银行收取滞纳金的依据违反《立法法》。

银行收取滞纳金所依据的《管理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其关于收取滞纳金的规定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银行不能以该《管理办法》为依据向持卡人收取滞纳金。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滞纳金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银行向持卡人收取滞纳金实际上就是一种征收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管理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部门规章,是无权规定滞纳金来征收公民个人财产的。

2、银行收取滞纳金的依据违反《合同法》。

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关于透支事项的协议,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滞纳金从其作用来看实际上就是《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进行了界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由以上规定可见,借款合同双方如约定违约金,应以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限。而《管理办法》规定的滞纳金收取额度远远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范围,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三、银行收取滞纳金和手续费不合理。

1、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公民与银行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有关信用卡使用及透支还款等事项,应由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银行向持卡人收取具有强制力的滞纳金,是将公权力介入到私权利之中。对手续费的收取,也是由银行自行决定收费比率,持卡人根本无权与银行协商。这些行为都违背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银行强行加重了持卡人的还款负担。

2、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作为巨额资金的持有者和专门的金融机构,在公民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银行处于强势和主导地位,理应在公民办理信用卡时提供内容公平合理的合同并给予相应指导,以更好地践行公平正义原则。然而,银行利用自己强势和主导地位,收取滞纳金牟取暴利,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同时,既然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允许持卡人透支后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时就理应享受银行的服务,手续费作为一种成本支出已经包含在利息中。银行利用强势地位收取手续费,同样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

四、处理银行收取滞纳金和手续费问题的方法。

1、适用《合同法》来处理滞纳金和手续费问题。

(1)银行可就持卡人还款问题规定违约金。

银行规定滞纳金的最终作用在于督促持卡人按时还款,《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完全可以实现这一功能。银行可与持卡人约定违约金,如持卡人不能按期还款,应承担因违反合同所带来的违约责任,这样即合法合理,又可促使持卡人按时还款。

(2)持卡人可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撤销滞纳金和手续费条款。

在实践中,银行收取的滞纳金和手续费总额往往过高,有时甚至超过持卡人欠款金额的数倍,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持卡人完全可以以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中滞纳金和手续费条款。

2、银行应明确自己的定位,以民事手段处理自己与持卡人间的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应认识到自己与客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不应利用其掌握的资源使自己处于强势地位,强迫客户接受其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费要求。银行应通过与客户平等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银监会应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银监会作为银行系统的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对银行乱收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从而规范银行的收费行为。过去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其它银行的监管职能早已经交由银监会行使。银监会应以大局为重,对《管理办法》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取消滞纳金和手续费的收取。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此建议请呈送:

1、国务院法制办。

2、中国人民银行。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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