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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佛山市、区两级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4/6/5 16:09:00

 关于在佛山市、区两级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

作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 陈小成

案由:

围堵医院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威胁、殴打医护人员……不时发生的“医闹”事件常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如何更好地解决?医患关系虽然紧张,但病人及其家属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却较低。由于维权成本高或对相关机构的不信任,大多数患方均不愿意选择通过鉴定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要求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失败的情形下,往往出现“医闹,甚至出现“职业医闹”胁迫院方满足患方不合理要求的情况。有鉴于此,我认为引入第三方力量,设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迫在眉睫。

建议:

目前合法的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大致有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局主持行政调解和诉讼这三种途径。由于患者家属得知患者死亡或者病情恶化等情况的时候,往往很难接受现实,从而没有精力去进行长期的诉讼来解决纠纷,当与医院协商失败的时候,患者家属就会想到通过非法途径解决问题。而大多数患方均不愿意通过鉴定和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疗鉴定耗时长、费用高,而且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功,由于涉及责任问题,必须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目前鉴定需等候很长时间,往往需要半年甚至一年,而且医学会收取鉴定费用达8000元,对于患方尤其是患方中的农民工来说,维权成本太高。按规定医疗鉴定报告是由各级医学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而它们却是由各医院医生组成,有着“兄弟给兄弟”鉴定或者“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嫌疑。

其次,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但由于当事医疗机构一般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这就形成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最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虽有法定的程序和相应的立法保障,但诉讼判决有赖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事实认定又归结到患者疑虑重重的医疗鉴定报告以及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办案能力上,判决结果是否公正,纠纷双方是否满意,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引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医患双方都有利。这个机构应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而隶属于政法委员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这个委员会申请调解。医院必须接受调解。为医院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可参与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站在公正立场,扮演调停者或斡旋者的角色。

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矛盾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医疗卫生方面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法律知识解答;(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或秘书长兼任,委员来自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法院、医学会等部门。 

三、医疗纠纷调解人员来源。 

调解人员的来源应合理有效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可以由医院、医学院退休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医学教授以及退休法官、法学院校教授、资深律师来担当,他们大多精通医术或法律,而且有着丰富的医疗实践、法律实务乃至调解经验,一定可以对纠纷的解决起到非常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医疗纠纷调解是公益性的,经费的支出希望能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可以要求医院定期向政府财政部门缴付一定的费用。

五、设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

鉴于现在许多的医疗机构都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考虑同时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内部设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让各保险公司在调解委员会办公,根据调委会的调处结果,直接向患者支付相关赔偿款项。由此既可以迅速执行调处结果,又起到了便民利民的作用。 

六、患方可请求法院确认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为防止保险公司不愿理赔,防止没有投保的医院不愿自动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患方可请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法院不得拒绝。也可让医院将赔偿款预付到调解委员会的账户上,便于调解书的履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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