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 联系方式

QQ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全国咨询热线:0757-83130398

改革辩护人委托规定 保障辩护权得以实现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4/11/20 14:54:42

改革辩护人委托规定 保障辩护权得以实现
作者:陈小成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由此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该条法律规定将辩护委托权人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内,这对律师尽早参与案件处理形成了极大障碍。
二、现有委托辩护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处于在押状态。《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依法应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外,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只负有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想有辩护人辩护,主要还是依靠其监护人、近亲属来委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近亲属的范围实际上比较狭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也因此受到了限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遇到以下情况,则无法得到辩护人的辩护:(1)监护人或近亲属全部被抓获;(2)无法与监护人、近亲属取得联系;(3)办理监护人、近亲属关系证明手续比较复杂;(4)监护人、近亲属不愿委托辩护人;(5)没有监护人、近亲属等。此时,其他亲友即使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也无权进行委托。
三、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规定。
据笔者了解,以佛山律师对国内公民进行会见为例,各区看守所都要求律师要证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或近亲属才能进行会见。这种现状导致律师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况:辩护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律师又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在实践中如南海看守所采取了一定的变通办法,允许用信件的方式邮寄授权委托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书上签字以委托辩护人,但这种方法费时较多,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收到邮件难以保证。
四、改革委托辩护人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实践中辩护人委托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参考。
1、取消《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委托权人的限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委托辩护人。
   无论是监护人、近亲属委托辩护人,还是一般亲友委托辩护人,最终都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人才能开展辩护工作。因此,取消《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委托权人的限制,将其范围扩展至一般亲友,能更好地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扩大辩护委托权人的范围,还可简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续,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不必再对委托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身份进行审查,从而减轻委托人和羁押场所双方的负担。扩大辩护委托权人的范围,不但不会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反而有利于律师协助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人权,完全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
2、如暂时无法取消法律对辩护委托权人的限制,可采取其他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权利的实现。
 法律的修改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暂时无法取消法律对辩护委托权
人的限制,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也可采取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可参照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对会见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允许一般亲友委托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但必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以后,律师才能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这一变通做法,应该适用到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然依法享有辩护权,法律就应保证这一权利的合理实现。改革辩护人委托制度,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让辩护人有更多机会参与案件处理,也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让全社会更加相信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使人民从内心拥护和信仰法律。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此建议请呈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南段志成达律师楼
网址:www.gdzcd.com.cn     邮箱:zcd@gdzcd.com.cn
手机:13702563367    电话:0757-83130398     邮编:528000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精品化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全国咨询热线: 电话:0757-83130398 邮箱:zcd@gdzcd.com.cn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粤ICP备06022283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