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 联系方式

QQ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全国咨询热线:0757-83130398

关于欧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4/6/3 10:58:49

  关于欧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欧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王加红律师)担任欧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于2013年9月16日会见了欧某某。如果欧某某的陈述属实,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律师现发表以下具体法律意见。

一、案情介绍。

据欧某某陈述,他与本案的“被害人”刘某某在同一公司已工作三个多月。他们来自于同一个县级市,是地地道道的老乡。加上欧某某今年已经60周岁,刘某某已经53周岁,年过半百的他们老乡情结更加浓厚。他们的住处很近,经常互相送饭菜,关系相当密切。

2013年8月26日晚上八点钟左右,欧某某刚洗完澡走出宿舍,正准备出去找个地方散步休息一下,忽然一阵风将他宿舍的门给关上了。他房间的钥匙还在里面。于是,他来到刘某某的房间,借电子钥匙打开大门,再去找老板借自己房间的钥匙(老板配备一把备用)。回来打开自己房门并拿到钥匙之后,欧某某先归还老板的钥匙,然后来到刘某某的房间归还电子钥匙。当他来到刘某某的房间时,她正坐在床上练习写自己的名字。见欧某某过来,就叫他来到身边看看自己写的字怎么样,并让欧某某教她写。欧某某于是就来到她身边,并一起坐在她床上。欧某某看过之后,说自己也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刘某某就自言自语说哪个字写得可以,哪个字写得不行。过了一会儿,欧某某看到刘某某穿着睡衣短裤,大腿都露在外面,就说道:“给我玩一下喽。”刘某某就起身走了两步,说:“不行,不要开玩笑啊。”欧某某又说道:“就玩一下,有什么关系。”刘某某想了一下,又重新坐到床上。两人很有默契地一起躺下。在躺下过程中,欧某某的裤带头压到了刘某某的腰部。由于当时欧某某双手插在床上,刘某某还将欧某某的裤带头移到了裤腰的侧面。欧某某由于年近花甲,阴茎根本不能马上勃起,刘某某就用手握着他的阴茎,使阴茎在她的阴道外面摩擦。没过一会儿,刘某某就说有人来了,欧某某马上起身并穿上衣服。在刘某某房间坐了一会之后,欧某某说:“我走了。”刘某某说:“以后可不许这样了。”

事发后第三天下午下班之后,刘某某在自己的房门口对欧某某说,自己的腰部被他的裤带头顶得现在还很疼。欧某某于是迅速回到自己房间拿了1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迅速将这100元钱放进自己兜里。之后,直到欧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时,他才知道刘某某诬陷自己强奸她。

欧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的第二天,刘某某的儿子带欧某某的外甥李某某到一家酒店的一个KTV包厢里,与一名自称是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四哥”谈判。刘某某的儿子与“四哥”要李某某转告欧某某的家人,要求出五万元摆平此事,“四哥”还清楚地讲到会判五年,一年一万元。

二、刘某某是自愿与欧某某发生性器官接触的,欧某某没有强奸刘某某。

欧某某与刘某某本身是老乡关系、同事关系和邻居关系,加上相处有三个多月,彼此之间经常互相赠送饭菜等物品,相互之间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欧某某的陈述,刘某某是自愿与欧某某发生性器官接触的,欧某某并没有强奸刘某某。

三、刘某某报警的原因。

根据情况分析,刘某某是一名有传统道德观念的妇女,在一时激情的驱使下与欧某某发生了性器官接触。事后感觉对不起自己的丈夫,对不起自己的家人,于是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儿子与侄儿。谁知道自己的儿子与侄儿听到此事后,反而认为是一个发财的大好机会。于是,将通奸谎称为强奸,向警方报案。在欧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他们多次找到欧某某的外甥李某某,更为过分的是竟然找到“办案民警”,要求欧某某家人拿出五万元才能将欧某某放出来。作为晚辈,他们已经丧失了做人最起码的良知,而且已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四、关于公安机关给欧某某所做的笔录。

据欧某某陈述,他除了会勉强写自己的名字之外,其他的字几乎都不认识,再加上欧某某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没见过什么世面。因此,如果欧某某在自己的讯问笔录上签名承认自己强奸了刘某某的话,这份笔录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刘某某的儿子如果能与“办案民警”一起约见李某某一事属实,我们很难相信该份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据欧某某陈述,他一直有严重高血压,被抓两天多时间,只给他吃了两顿饭,而且每顿很少。如果他的陈述属实,已经60岁的老人,在身体已经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警方不顾及他的身体,实在很不应该。

欧某某作为一个忠厚老实的老年文盲农民,他在会见本律师时哭着说:“自己一直教育孩子一定不要进看守所,现在自己反而进了看守所,以后没有脸见他们。”请司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查明案情,还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一个公道。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加红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精品化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全国咨询热线: 电话:0757-83130398 邮箱:zcd@gdzcd.com.cn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粤ICP备06022283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