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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遗体捐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4/6/4 14:50:00

 用法治保障遗体捐献

作者:陈小成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3日的《南方日报》报道,我国目前医学教育和研究所需的遗体缺口很大。以南方医科大学为例,2013年接受捐赠的遗体数目不到20具,而实际需要量为60—70具。全国的遗体捐献情况同样堪忧。问题存在的原因较多,主要包括:一是没有统一的全国性法规。二是没有主管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部门。三是当家属要求保留骨灰时,由于采取集体火化的形式,不能满足家属要求。

为了保障遗体捐献的正常进行,促进我国的医学教育和研究事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笔者提出以下设想,供国家卫计委、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参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

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多数人对活着时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心存顾虑。一是认为不吉利。二是不愿遗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三是怕遭到亲友反对。而遗体捐献对发展医学教育和研究事业的重要性多数人认识不足。因此,国家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打消遗体捐献者及其亲属的心理顾虑,认清遗体捐献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遗体使用期限。

遗体的使用期限必须征得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期限一到,必须立即火化。

三、遗体必须单具火化。

笔者作为一个较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和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有去世后捐献遗体的想法,但如果遗体使用完后不能单具火化,心理上难以接受。不知报道中所讲的单具遗体火化具体操作比较困难,到底是什么困难。有天大的困难也要想办法克服。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必然阻碍遗体捐献的进行。

四、严禁任何亵渎遗体的言行发生。

遗体捐献者及其亲属为了祖国的医学事业,为了后代的身体健康,把遗体捐献出来,表现了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非常值得全社会特别是遗体使用者敬重。在遗体使用过程中,一是要尽量维护遗体的完整性,避免腐败和丢失。二是尽量对隐私部位和脸部作遮盖处理。三是每次使用前后均要向遗体致敬,使用后要覆盖好遗体。四是在使用遗体过程中要表情庄重,严禁嬉闹。

五、遗体火化后要妥善处理。

家属如果需要保留骨灰,应在单具遗体火化后及时通知家属,做好交接处理。家属如果不需要接受骨灰,接受遗体的单位要负责安葬骨灰,并立碑纪念,每年清明节要组织单位人员特别是学生参与祭奠。

六、设立专门的纪念室。

遗体接收单位要设立专门的纪念室纪念遗体捐献者。每个捐献者都尽量要有照片和生平介绍。纪念室应该对外开放,组织社会人员参观,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捐赠工作。

七、应给家属适当经济补偿。

从某种意义上讲,遗体就是一种教学科研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给遗体捐献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天经地义。补偿的名义可以是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金额目前已5万—10万元人民币为宜。太少不公正,太多则变成了商品买卖,对捐献者不敬。对个别经济困难的捐献者,甚至可以在其生前即给予经济补偿。

八、网上征求民意。

国家相关部门可就如何做好遗体捐献工作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科学立法和改进工作收集民意,同时也是一种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宣传。

九、设立专门机构。

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等政府部门应互相合作,并设立综合协调和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十、做好立法工作。

应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好遗体捐献的立法工作。待条件成熟时,还要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笔者的以上九条建议都是为立法服务的,只有将上述内容和其它内容全部纳入立法范围,做好遗体捐献工作才会有根本保障。人治的方式只能一时解决问题,非长远之计。希望国务院法制办切实承担起这项责任,为发展祖国的医学事业做好这件功德无量的事情。中华民族的子孙后代会永远感谢你们。

二○一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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