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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与党内民主法制建设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6/11/30 10:06:56

 

反腐倡廉与党内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陈小成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九十的辉煌历程。她从小到大,由弱变强,虽历经磨难,但愈挫愈坚,愈战愈勇。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颠覆不破的真理。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成熟,更加伟大。她一定能够率领中国人民用不太长的时间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变为现实,让全体中国人民过上更加美好幸福的生活,让中国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任何伟大的政党都是在与自身的消极腐败因素不断作斗争过程中变得更加强大的。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毋庸讳言,我们党的机体还存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我们必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工作抓紧抓好,让人民对我们党更加充满信心。
党内腐败现象存在的原因较多,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党内民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致使部分优秀分子难以脱颖而出,部分素质低下的投机分子占据重要岗位。民主法制建设滞后还造成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监督机制松弛。不消除腐败滋生的根本原因,反腐倡廉工作就难以取得根本性进展,就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长此以往,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会不断降低,党的执政能力就会不断削弱,党的历史使命就难以完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就有可能落空。
中国共产党作为由中国人民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理应有比党外人民民主更先进的民主,但现实是党内民主落后于党外人民民主。试举个例子说明。其一,人大代表是县级直选,而党代表是县级间接选举。其二,各级政府的领导成员均是由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或决定产生,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均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各级行政区划党组织的领导人均是由各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各级党代表只有权选举党的委员会,各级党委职能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的负责人通常是由各级党委常委决定。其三,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人在由党委选举产生之后,上级党委对其有较大的调动权,任职缺乏稳定性,而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人任期内稳定性相对有保证。党内制度建设也落后于国家法制建设,近几年虽在加强,但还不够。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基本上已纳入法制轨道。相比而言,党内法制建设要落后些。党内法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与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尚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保障和促进党内民主的法规的数量和质量显得远远不够。
造成党内民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较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部分党员的主体意识尚不够到位,部分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有待加强。只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进一步深化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和“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等科学理念的认识,并把这种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法制的步伐会不断加快。只要党内民主法制建设能够进一步加强,有了这项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作保障,腐败分子一定会在党内更加没有藏身之地,党的生命力会更加旺盛,党的执政地位会更加巩固。我们殷切期待这美好的一天早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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