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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佛山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8

关于制订佛山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的建议

 

作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 陈小成

 

尊敬的佛山市司法局和佛山市律师协会各有关领导:

佛山市律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佛山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律师业务指导、工作经验交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加强与境外律师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佛山市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着佛山市一千多律师的根本利益,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律师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每一个代表都肩负着代表律师的利益和意志,为律师事业更快发展而工作的光荣使命。所以,选好律师代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本次选举律师代表的过程中,本所发现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

一、目前选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代表名额分配不合理

本次选举代表的比例是12:1,不足12人的律师事务所则与其它所合并为一个选区选举。我们认为此项规定是不科学的。我国人口最少的民族是珞巴族,仅有2000多人,但是珞巴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也占有一个代表名额。世界上最小的“国家”梵蒂冈(实际是宗教组织),它在联合国也有一席之位。我市律师协会中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缴的会费均是相同的。而不足12人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与其它所合并选举代表的做法,让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使其中一些小的律师事务所失去从本所选出代表的权利。当部分小所没有本所的代表时,这些小所和小所的律师很难对自己选出的其它所的代表行使各种权利,如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等。从而让小所律师的选举权部分落空。特别是小所律师的意志很难通过其它所的代表向律师代表大会和协会表达,很不利于这些小所和小所律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佛山律师事业的发展。有一种观点认为,让部分小所没有代表,可以督促他们把所的规模做大。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大所不一定就好,小所不一定就不好,关键看内在质量,看是否适应市场需要。西方发达国家就有大量小所,甚至个人所。

2. 代表产生的规则不合理

在本次小所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律师代表基本被各所主任、合伙人所垄断,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并且绝大多数选举人对被选举人完全不了解,仅凭选票上的姓名、职务、学历、性别等基本信息进行选择,选举人只能肓目选择代表。从而导致了选票分散和当选代表的先进性没有保证。选举人无法对自己的选票负责,同时,当选代表由于缺乏与选举人沟通,也无法对选举人负责。

二、对制订选举办法的几点建议。

1、代表名额的分配:不论所的规模大小,保证每个所至少有一名代表,如果名额不够可以适当增加。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充分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均有适当比例。

2、候选人产生程序:每个所为一选区,每个律师都可以自荐为候选人,也可他荐。当候选人比较多时,可在所内酝酿的基础上进行预选,得票多者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与代表的比例以2:1为宜。既有一定的竞争性又避免选票过于分散。每个自荐人和他荐的候选人都必须在所内介绍自己情况,并发表竞选演说。预选后的正式候选人也可再发表竞选演说。代表的选举本身就含有竞争的意思,“选”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竞”的过程──选举人之间要通过投票展开竞争,争取把自己满意的候选人选上去,候选人之间更要展开角逐,争取把自己选上去。

3、代表产生程序:每张选票须让选举人有四种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另选他人。让选举人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4、关于指定代表和特邀代表:原则上不应保留指定代表,如果非要有指定代表,应尽量缩小比例,以不超过代表总额的5%为宜。另可设立特邀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会议,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但可在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5、选举人对代表的权利:代表应对选举人负责,选举人具有对代表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还有对代表的罢免权。

6、代表的职责:①在代表大会上公正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它投票权、表决权;②在代表大会上积极提出议案、建议和批评;③在代表大会上积极发言,阐述对相关事项的观点和意见;④无私无畏,敢于仗义执言,不怕打击报复;⑤主动向选举人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⑥休会期间积极向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⑦及时将本所律师的意见向协会转达,并督促落实;⑧因身体健康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职时,主动辞职。

7、代表的罢免程序:选举人或者选举单位(即律师所)有权根据代表的身体、时间、精力、兴趣和品德等原因依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8、违规行为的处分:在选举过程中,当选代表或受其指使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或律师协会理事会撤销其当选资格,并由选区重新组织选举:

(一)以金钱或者其它财物和利益贿赂选举人和其他被选举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和候选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代表当选资格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通过群发短信或者其他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不良信息,干扰和破坏选举的。

以上建议是本所的粗略想法,不当之处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说明中国共产党推进人民民主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律师作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坚力量之一,应该在推动人民民主进程的道路上起带头作用。做好律师代表选举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工作,对促进律师队伍的民主化建设起着基础性作用。相信佛山市的律师队伍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正确领导下,民主化进程一定会走在全国律师队伍的前列。相信随着我市律师队伍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律师事业一定会更加兴旺发达。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主任:陈小成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呈送:赖紫宁局长,高崇浩主任,谢德元书记,夏莉科长,钟坚会长,莫灿会长,关仕平会长,植锦泉会长,陈紫芸会长,朱善文理事,胡玉明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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