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的若干意见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1/1/18
关于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的若干意见
作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 陈小成
一、向非国家机关或个人调查取证的问题。
《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给予配合;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亦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问责。但律师调查取证,普通机构及个人不予配合协调,该怎么办?《律师法》、《办法》都没有相关规定。在普通单位、个人对律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仍然有很大困难。
建议《办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时普通机构及个人不予配合协调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二、特许律师执业亦应实习。
《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规定容易为某些公职人员比如法学院校、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公安部门的政策研究室、司法部下属的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退休或离职后直接申请律师执业大开方便之门,扰乱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正常秩序和严肃性;再者,更严重的是,此规定极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指出,律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法学人员未必具有从事律师职业所需的职业技能。
故建议,即使是特许执业,亦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三、明确实习律师的权利义务。
实习律师是律师队伍的后备资源,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希望所在,但实习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律师法》中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实习律师的义务。现行律师法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间为一年。只有期限要求而没有具体办案指标的要求事实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须经历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理论服务于实践,律师就是法律的具体实践者。建议实习律师需要达到一定的办案指数才能申请执业。
实习律师权利,现行律师法规定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在现实中,实习律师的劳动力容易被压榨,收入极低(甚至某些律师事务所还要求实习人员付“实习费”),难以保障生活;实习律师亦不能独立办案,不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由于权利得不到保障,实习人员难以度过实习期,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流失,这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是极大不利的。建议在《办法》中明确实习律师应有的权利,保证实习人员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其收入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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