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制度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2/8/15
关于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制度的建议
作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 陈小成
目前,广东省律师所等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一年一换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理由是律师所执业许可证每年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年审,也就是说,律师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以此为依据,对律师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每年换证。我认为,这种每年换证的制度应予取消。
1、这样的换证制度不合理。
代码证只是律师所等机构的一个身份证。只有在律师所未通过年审并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时候,组织机构代码证才有必要由行政相对人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实行一年一换的制度不仅增加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与时间成本。我建议律师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永久有效。质监部门应该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于被注销的律师所,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质监部门通知该律师所到质监部门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注销登记。对于不履行注销登记的律师所,由质监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行政机关的管理成本,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更重要的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换证业务不应该规定只能由省技监局办理。
每年都必须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换证业务。这对于除广州市以外广大市县的律师所而言面临着距离远、成本高和交通不便等困难。如果目前暂时不宜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年一换的制度,那么至少应该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业务,减少换证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便。
3、不需要每年换证。
即便为了保证代码证的有效,需要每年审查,也不必要换证,而在老证上加盖新的有效印章就行了。这种每年换证的做法,有借换证之名行乱收费之实的嫌疑。每年上百元的换证费虽然不多,但同样关乎公平正义原则。不但无端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还造成老证作废带来的资源浪费。这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是不相符合的。
4、废除一切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行政行为。
建议党中央和国务院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全面清理各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行政行为,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宽松的行政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发展了,必然会相应地增加政府的税收。政府税收增加了,又为加强政府自身的建设和改善民生创造了经济条件。这种良性循环的局面才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更希望我们的政府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步伐,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一方面有效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减轻他们的各种负担,一方面对各种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严厉惩处。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提示:
(1)此建议请转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2)无论建议正确与否,均请有关部门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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