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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案刑事申诉书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6

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案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石某某,男,土家族,38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16组。系石某某之胞兄。

被上诉人:禅城区澜石镇某某村六名治安队员。

案由: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

申诉请求:

对申诉人之弟石某某被殴打致死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之弟石某某于2002年9月15日到广东打工。2002年9月22日中午,石某某与同乡龙某某接到一位在佛山市澜石镇一家五金厂工作的老乡的通知,叫他俩当晚11时许在某某村路口与他相见,然后在第二天介绍入厂。但是,石某某与同乡龙某某在码头等到晚上12点钟以后,仍不见老乡。因二人身上没钱住旅社,于是二人便就近寻找一栖身之处。二人找到附近某某电子厂宿舍楼的楼顶,在楼顶的水池旁边休息。没想到不足十分钟,澜石镇某某村委会的六名治安队员手持警械将二人围住。由于石某某与龙某某均是刚从老家来,没见过世面,又还未办暂住证,见此情景惊慌失措。龙某某沿着楼梯向楼下跑,在二楼被治安队员抓获并一阵毒打,后被拖至一楼。同时,石某某从二楼顶跳落,将某某某铝厂宿舍的石棉瓦砸破一个洞后跌落到宿舍地下,被治安队员抓到后用棍棒等毒打倒地。后龙某某伺机逃脱,而石某某被打伤后,落入某某某宿舍旁的小河涌。23日上午9时许,当地群众发现河涌中一具男尸,后经赶至现场的佛山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刑警现场勘查,死者为石某某。2003年4月11日申诉人向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提交投诉材料,要求立案侦查。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故意伤害行为不存在,于4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于同年4月23日提出复议,并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投诉材料。

申诉人认为石某某之死应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一、现场目击证人龙某某亲眼目睹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证实石某某被澜石镇某某村委会的治安员追打的事实。龙某某在石某某被追打时是与石某某在一起的,只有龙某某一人亲眼目睹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而公安机关询问过的其他人如现场旁观人员颜某某、甄某某并没有看到案件发生的全过程,他们的陈述不足以采信。且现场旁观人员颜某某、甄某某均是在澜石镇某某村委会辖区内打工,考虑到自身利益及认识的局限性,他们的陈述难免偏颇。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石国伦的死亡过程。对此,公安机关应依据龙某某提供的证言,对石某某之死进行立案侦查。

二、如果石某某没有遭到澜石镇某某村委会的治安员的追打,那么石某某为何溺死在某某宿舍旁边仅一米多深,河水流速级缓的小河沟里。而当时澜石镇某某村委会的治安员有六人,在石某某溺水时本可轻松将其救出。

三、禅城区公安局在石某某家属与办案的公安人员取得联系并要求在场,而禅城区公安局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而单独作出法医鉴定,其客观性、公正性存在怀疑。因此,法医鉴定书不能作为不立案的根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石某某之死并非意外事件,而是在澜石镇某某村委会的治安员追打后溺水死亡,对石某某之死依法应予立案侦查。

石某某之死给申诉人和冉某某(石某某之母)造成了极大伤害。石某某之母已年过花甲,石某某客死他乡后,冉某某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让死者得到安息,生者得到安慰,恳请贵局依法对石某某之死一案立案侦查。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


申诉人:石某某

二OO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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