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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委托辩护人二审辩护词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6

上诉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陈某未满18周岁,按法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被告人在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11月11日,但实际上是当地农村按照习惯,把农历出生日期登记在户籍资料上的。1990年11月11日是陈某的农历出生日期,从我方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和医院证明可以证实。农历1990年11月11日换算新历就是1990年12月27日,距离被告人陈某实施犯罪行为时(2008年12月4日)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陈健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从犯,按法律规定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被告人陈某及其他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陈某当时是在另一被告人丁某听了一个电话后,跟着丁某一起过到某某商场,并且是空手过去的,没有带什么东西,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去到某某商场后,也没有主动参与打斗。在此次共同犯罪中,陈某没有对其他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而造成财产损坏主要也是由其他人所为。陈某在损坏财产过程中只是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陈某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是初犯,而且认罪态度良好。现在对本次的犯罪行为有了清楚的认识,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后悔。恳请法院能够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从轻处理,给被告人陈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陈小成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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