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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6

刘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刘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佛山市禅城区某某一路31号1207号。

被答辩人(原告):徐某某,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佛山市禅城区某某大街5号802房。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8年7月18日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儿子刘某某抚养权归答辩人,并可由双方轮流抚养一段时间。实际情况是,从离婚协议生效那天起到2008年11月1日,因为答辩人还租住在澜石某某大厦,儿子只能暂时跟被答辩人居住生活。这段时间答辩人也经常接送小孩,而且小孩的社会保险费用、入学报名费用和学习钢琴费用是答辩人交的,学校的亲子活动都是答辩人亲自去参加的。这期间的抚养费是答辩人通过小孩支付给被答辩人的。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这段时间,实际上小孩是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各轮流抚养一个星期。这段时间,由于是轮流抚养,所以抚养费用是各自承担。2009年6月份因为小孩的鼻子问题,被答辩人以治疗小孩鼻子为由,小孩子跟被答辩人居住了一个月。期间答辩人多次看望了小孩。2009年7月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小孩子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各轮流抚养一个星期。

综上,被答辩人所说的“离婚后,儿子和原告一同居住生活,被告从没有给付孩子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二、小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答辩人。

在离婚协议书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很明确约定“抚养权归男方”,而且答辩人完全有能力让孩子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教育。答辩人身体健康,而且收入稳定,能够给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被答辩人不利于照顾小孩。首先被答辩人的身体情况决定了被答辩人不能很好照顾小孩。被答辩人曾经患有纵隔结核病,而且现在腰椎断裂,至今还靠钢板、腰带固定,行动不便。一个8岁的小孩子是多动好玩的,照顾不力可能会让小孩发生意外情况。

其次,被答辩人的精神状况对小孩子的成长不利。被答辩人患有轻度抑郁症,还立下遗嘱,有轻生的念头。被答辩人的精神状态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会造成一定影响。

其三,被答辩人对小孩照顾不周,责任感不强。小孩就曾经因为被答辩人疏忽照顾,在外公家摔伤,下颌缝了多针。此外,被答辩人对家庭的责任感不够。在离婚前,为了小孩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可以健康成长,答辩人曾多次劝说被答辩人不要离婚,但被答辩人一意孤行,不从家庭和谐、小孩成长方面考虑,执意与答辩人离婚,与其在网上认识的人结婚。现在被答辩人的实际家庭环境对小孩的成长也有不利。被答辩人的这种家庭责任感,对于需要长期承担照顾小孩生活学习来说是不足够的。

三、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小孩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用。这个标准无论从小孩的实际需要来讲,还是从被答辩人的经济收入来讲,都是非常低的。

综上所述,请法院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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