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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6

  肖某某等五原告诉被告某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肖某某等五原告诉被告某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协助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二OO五年八月廿五日上午,被告的副院长汪某某同志用电话与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一个叫张某的科长联系,张某告知:当时的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肖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后收取了申请人的鉴定费1800元,并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过鉴定会,会上告知双方当事人一个月内可以拿到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出来后,医政处随即用平信向双方当事人邮寄了鉴定书。

事实上,被告方在2002年9月初就收到了鉴定书。原告方当时也应该收到了鉴定书。即使原告没有收到,如果他们不想放弃权利的话,应该在鉴定会后一个月左右主动与医政处联系并领取鉴定书。即使鉴定机构没有告知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原告如果不想放弃权利,也应该在几个月之内主动向医政处领取鉴定书。即使原告方有没有收到过邮寄送达的鉴定书,他们也用自己不主动领取鉴定书的事实证明了他们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个放弃权利的最后日期在没有别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能认为是省医鉴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日期,即鉴定书最后注明的日期二OO二年八月廿九日。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二00四年七月份,则中间相隔的时间已经接近两年,远远超过了人身损害赔偿一年的诉讼时效。

从患者龙某2001年8月份死亡至今已过去了四年时间,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需要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为了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节约司法资源,本律师建议合议庭首先查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不需要作实体审理,即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小成

二OO五年八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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