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 联系方式

QQ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全国咨询热线:0757-83130398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回转法律意见书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6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和霍某某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告方代理人

执行回转法律意见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某、霍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陈小成为方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代理人,该案审判案号为(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某某号,执行案号为(2004)佛禅法执字第某某1号。该案于2003年9月22日判决,判决被告郭某某、霍某某支付23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方某。被告在被申请执行前已经支付了7万多元,后因经济困难,无力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委托佛山市南海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对郭某某、霍某某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某某管理区某村二区006号村屋的房产进行拍卖,并于2005年3月份16日由竞买人杨某某以人民币73600元拍得。该房屋一直由郭某某、霍某某居住至今。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发出公告,要求郭某某、霍某某于2009年5月10日前迁出该房屋,否则将强制搬迁。

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某某管理区某村二区006号村屋的房产是被执行人郭某某、霍某某的唯一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拍卖行为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作为被执行人郭某某、霍某某四口之家的唯一住房,是不能被拍卖的;二是城镇户口人员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本案拍卖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瑕疵,也导致了本案一直未能得到完满处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化解纠纷的目的出发,本律师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请求贵院暂缓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霍某某于2009年5月10日前迁出房屋;

二、现在被执行人郭某某、霍某某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并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愿意自动履行(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某某号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三、对本案进行执行回转,请求贵院撤销对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镇某某管理区某村二区006号村屋房产的拍卖行为;

四、如果撤销拍卖存在技术障碍,可以在贵院主持下,让我的委托人与购买人协商回购被拍卖的房产。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贵院予以重视,并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敬礼。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小成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精品化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全国咨询热线: 电话:0757-83130398 邮箱:zcd@gdzcd.com.cn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粤ICP备06022283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