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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代理人二审代理词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16

原告广东南海某某饲料厂诉被告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代理人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南海某某饲料厂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民事上诉状内容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的五份书证具备证据的“三性”。

1、五份书证的真实性。

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确认了其中四份书证的真实性,仅仅对2003年9月27日的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这种异议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1、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2003年9月28日的发货单证明该借款为货款,从而印证了该书证的真实性。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虚假的,也没有申请笔迹鉴定。因此,这五份书证都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五份书证的合法性。

上诉人取得这五份书证的程序合法。这五份书证的形式也是合法的。这五份书证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内容也是合法的。被告也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这五份书证有任何违法性。因此,这五份书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3、五份书证的关联性。

上诉人就是凭这五份书证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的,因此,这五份书证与本案的关联性也是没有问题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要件。

1、关于三张销售备用金借款单。

被上诉人以销售备用金的名义从上诉人一方借走两万元现金的事实双方是无任何异议的,有异议的是这笔钱是否应该归还。被上诉人认为不应该归还,理由是:(1)、被上诉人借走这笔钱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2)、被上诉人有大量的应该报销的费用没有报销,这些费用可以冲抵这笔借款。本律师认为,被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不管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只要这两万元是被上诉人以借款的形式从上诉人那里取走并实际占有了,只要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归还,就应该无条件地将这笔钱归还给上诉人,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这是一个人人都懂的常识。当然,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归还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归还现金,另一种是用符合上诉人财务规则的发票等票据冲抵。事实上,被上诉人应该报销的费用早已经在离职前全部向上诉人报销了,这两万元完全是被上诉人以备用金的名义向上诉人多借的现金,被上诉人必须用现金的方式将这笔钱归还给上诉人。否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被上诉人为赖掉这两万元借款,捏造了一大堆所谓应该报销的费用依据,这些依据既不具备真实性,也不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是一堆无用的废纸。更何况被上诉人并没有就所谓应报销的费用提起反诉,法院没有义

务对这些单据进行审查。

2、关于2003年7月3日的借款和2003年9月27日的借款。

这两张借款单和借条作为书证的“三性”前面已经阐述过。在这两份书证的“三性” 得到确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不归还这两笔钱的唯一条件就是用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向上诉人归还了这两笔借款。否则,按照“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该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这两笔借款。

这两笔借款虽然形式上不是从上诉人这里直接借走现金,但本质上同借走现金是完全一样的。被上诉人首先从上诉人处提走饲料,在将饲料卖出后即得到现金,如果被上诉人将这两笔饲料款如数归还给上诉人,双方的借贷关系即告终止。但事实上,被上诉人在从客户处收取了这两笔现金后没有及时归还给上诉人,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一直持续到现在。由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这两笔现金的借条,并实际占有了这两笔现金,因此,双方只能是借贷关系,而不可能是别的什么法律关系,如职务侵占等等。如果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而又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这两笔借款是从销售饲料后所得的现金转化而来的,就否认双方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那将是让人不可思议的。相信二审法官绝对不会这么表面地和片面地看问题,而会透过现象看本质,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拒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得到司法救济。

审判长,审判员,这是一单证据非常充分而且法律关系非常简单的借款纠纷案件,由于被上诉人的极端不诚实,也由于一审法官的司法不公,使案件变得复杂化。相信水平高超、司法公正的二审法官一定会化繁为简,正本清源,对本案作出公正的二审判决。

此致,

敬礼!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成

二OO五年八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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