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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民事二审答辩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7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民事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某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2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住址: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答辩人不服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答辩人按约定供货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就要如约支付货款。上诉人说的约定一个生产周期后再支付货款是惯例,事实上并没有这个惯例,答辩人也没有和被答辩人约定说在一个生产周期后才付清楚货款。被答辩人所说的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所提交的欠条就是原始单据,欠条上面清楚写明了被答辩人欠款的时间和欠款数额,并有被答辩人的签名确认,是真实有效的。被答辩人欠答辩人88500元的事实清楚明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虽然被答辩人欠答辩人的货款是88500元,但答辩人只能提供一辆价值77000元的车辆进行担保,没有能力再提供其他的财产进行担保,法院也只会是根据提供担保财产的数额来执行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所以答辩人在申请保全的时候保全金额是77000元。被答辩人说的推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四、被答辩人所说的“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被上诉人应该不间断赊销饲料给被上诉人”不是事实,答辩人并没有和被答辩人有过这样的约定。被答辩人所说的鱼鸭因缺少饲料而造成的损失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答辩人有关。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为了拖欠货款而捏造出来的。答辩人不供货给被答辩人,是因为被答辩人长期拖欠答辩人的货款不还,以致答辩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继续经营。况且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在被答辩人欠有大量货款的情况下还要不间断地货给被答辩人。

五、被答辩人提供所谓已还13000元的账本,是被答辩人自己制作的,没有经过答辩人的签名确认,此项证据材料是不真实的。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没有还答辩人13000元。一审法院的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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