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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7

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为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尚未到达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提前还款。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本人将于2007年3月31还清捌拾万,若未还将于2007年4月1日起算利息……”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约定了两个还款阶段。第一阶段,自借款之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该期限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利息。第二阶段,自2007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也就是说,2007年4月1日前,该笔借款是有期无息的,2007年4月1日之后,该笔借款为有息无期的。“若未还”从语法上讲是假定一种新情况,设立一个新阶段。因此,从“若未还”三个字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原告是同意被告不定期还款的,不定期还款的代价就是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该利息不是逾期利息,而是正常的贷款利息。既然原告同意被告不定期还款,被告又愿意履行付息的义务,那么,原告就不能要求被告提前还款,除非原告方出现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必须用这笔钱解决困难。

二、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被告不能及时履行义务。

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自2007年4月1日起,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利息。由于原告经常居住在台北,被告常年居住在大陆,被告无法及时向原告支付现金而只能进行银行转帐。但原告迟迟不向被告提供转帐帐号,使被告陷入被动状态。后来在被告再三催促下,原告才向被告提供了一个大陆朋友的帐号,被告依照原告的意思向该帐户存入了6000元利息后,原告却谎称没有收到该笔利息,并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很显然,原告是在恶意制造被告违约的假象,滥用诉讼权利,原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仍在正常履行,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形,原告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2007年6月18日,即本案开庭前一天,原告向被告传真一个自己的帐号,要求被告向该帐户支付2007年5月和6月的利息,被告依照原告的意思已于2007年6月19日向该帐号存入了利息12000元。2007年6月尚有1/3的时间,而原告已向被告预收了该月的利息,由此可见,原告是认可无期有息贷款的约定的。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在正常履行,因此,被告根本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已用继续接收被告利息的行为表明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请法院建议原告撤回起诉,否则,原告就是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被告完整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由于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履行合同且均有继续履行的诚意,恳请贵院主持调解或暂缓判决,也可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如需判决,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小成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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