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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7/8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员:

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我们两位律师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您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

1、原告提交的两份录音证据具备证据的“三性”,应作为处理本案的基本依据。

①、关于合法性和关联性。

两份录音证据是原告代理律师在诉前与被告通电话过程中录制下来的,形式合法,取得程序合法。两份录音证据的内容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两年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证明被告在2013年春节前将原告辞退,这些内容与本案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两份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方也无任何异议。

②、关于真实性。

两份录音证据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收集的。由于律师的高素质和政府对律师的严格管理,律师伪造证据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在没有有效的相反证据否认的情况下,应该推断该证据是真实的。被告早就收到法院送达的两份录音证据的书面材料,如果被告认为录音是伪造的,他就一定会出庭质证,但他没有出庭质证,他的不作为就已经表明他默认了录音的真实性。由于录音是真实的,被告不可能申请鉴定。贵院的“举证通知书”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第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审理日前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即使申请鉴定,也过了申请期限,不能再作鉴定。

③、两份录音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

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正常成年人,甚至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管他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如何,只要他不带偏见,在听过这两份录音后,都会确信原告确实给被告打过工,而且是被告将原告辞退的。

原告的代理律师多次在录音中谈到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等基本事实,被告要么会含糊其辞,要么间接确认,甚至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不愿意到法院解决。这些情况表明,被告一方面想逃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面对铁的事实,仍有一定的良知和对法律的敬畏。如果原告根本没有为被告打过工,被告肯定会理直气壮地予以否认,并会向警方报警,追究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

2、民事诉讼对原告的证据要求是“合理相信”。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大量小微企业的老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降低生产成本,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至于未办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主体,更是不可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作为无证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不但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辞退原告时也不愿明说,只是用不告知春节后具体上班时间的方式来暗示原告已经被辞退。因按照过去的常规,如果春节后仍希望原告来上班,就会告知原告具体的上班时间。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给原告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但幸好有录音证据。这两份证据不但达到了“合理相信”的程度,而且远远超过了“合理相信”的标准,符合证据确凿的要求。

3、被告的答辩状和被告代理人的陈述也间接承认了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及其代理人为了赢得这场诉讼,不惜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矢口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又害怕假话不能被法庭采信,从而输掉官司,因而,被告及其代理人在答辩状和法庭上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双倍工资问题、辞退问题等,都竭力进行辩解。这种辩解行为已经间接承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被告方根本没有必要进行上述辩解,只需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行了,并且还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原告方的法律责任。另外,被告本人不敢出庭与原告对质,也证明被告心虚理亏。如果原告没有为被告打过工,甚至根本不认识原告,被告不但会出庭,还会请求公安机关对原告及其代理人予以刑事拘留。

4、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是无效证据材料。

贵院的“举证通知书”第二条已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审理之日前提交证据材料。”该条还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法庭尽管在没有告知原告举证期限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对该材料的质证,尽管原告代理人为了尊重法庭而予以质证,并确认了它的真实性,但由于该材料作为证据,在质证程序上不合法,也与本案无关,因而该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无效证据。

5、原告在法庭上确认为某某公司打工,是因对法律无知而产生的误解。

原告作为一个没有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的农民工和残疾人,老实厚道,没有法律上的自我保护能力。我们两位代理律师也是基于对弱者的同情和对正义的追求才代理这个案子。原告虽然在法庭上表示既是为被告打工,也是为某某公司打工,这是由于被告确实有可能办有一家合法的某某公司,但这个公司是在另外一个地方,而这个服装经营机构根本没有办营业执照,即使把这个服装经营机构当作某某公司,也是非法的和无效的。被告既然可能有公司老板这个身份,又有这个无证经营机构老板的身份,在原告看来,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因而,误认为自己也是给某某公司打工。但从法律的角度,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同一个人可以有多种身份,与同一个人的不同身份打交道,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是不言而喻的。一个人在家庭内部可能是妻子的丈夫,但在家庭外却不是所有的女人都能把他当作丈夫的,只能是别的关系。如果法庭根据原告对被告两个身份的混淆而作出错误裁定或判决,只能证明法庭把自己的法律水平降低到了原告的水平。

6、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已就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完成了举证责任,并按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了入职时间、被辞退时间、工资标准、加班时间等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案件事实。被告要否认这些事实,必须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来否认这些事实,因此,法庭对原告陈述的这些事实应全部采信,并根据这些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关于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证据规则,证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完全真实的。在原告为被告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很少有休息日,除了基本工资外,几乎没有任何福利,也不签订劳动合同,最后被无情辞退,任何法律规定的补偿和赔偿等款项都没有得到,万般无奈之下,才委托律师与被告协商,协商无果后,只得向法院起诉。

2、关于法律依据。

与本案相关的实体性法律依据基本上都引用在起诉状中,这些法律依据有力地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三、相信法庭会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由于原告代理人之一的陈小成律师性格急躁,在法庭上对审判员有失尊敬,在此表示歉意。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律师和法官的历史使命完全相同,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因此,相互之间容易做到求大同存小异,互相尊重,互相谅解。

本案原告作为残疾人和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特别弱小者,需要法律和法律人给予特别的保护,这也是法律和法律人存在的价值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一般来说,强者是不怎么需要法律保护的,只有弱者才最容易受到强者的侵犯,才最需要法律的保护。

尊敬的审判员,相信您一定会以自己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对弱者的真诚同情,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对法官尊严的自觉维护,通过对本案的公正处理,把宪法法律和公平正义的阳光洒到原告身上,让原告感受到宪法法律和公平正义的温暖,感受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浩然正气。

此致,

敬礼。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成,王加红

二O一三年六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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