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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不容侵犯(刑事重婚案例)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15

一夫一妻制不容侵犯

(刑事重婚案例

案情简介

廖某与冯某于1995年4月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自廖某于1996年11月为冯某生育一女儿后,冯某经常抱怨廖某未能为其生育一儿子,夫妻感情因此逐渐变淡。1999年冯某与梁某开始交往,被廖某发现其不正当关系后,冯某与梁某两人不但不听廖某多次的耐心劝告,反而变本加厉于2003年8月份开始同居,并于2004年1月生下一子。廖某鉴于冯某与梁某的重婚行为对自己和家人所造成的巨大伤害以及女儿的健康成长等因素,遂于2004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廖某又于2004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冯某与梁某犯重婚罪之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廖某委托后,指派陈小成律师和段家俊律师办理这一起自诉重婚罪案件。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作出如下分析: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如廖某所言冯某与梁某有重婚行为的情况属实并且又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印证,那么冯某与梁某就已构成了重婚罪,所以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冯某与梁某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行为。

经过律师的多番努力,最后自行收集以及申请法院收集到了以下几组相关证据:

第一组:车位、供水等物业管理费相关发票和房地产档案室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内容:冯某与梁某从2003年8月开始同居。

第二组:梁某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证明内容:冯某与梁某以夫妻名义生下一儿子。

第三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合同书、医院预防接种通知单、医院防保科的登记资料。证明内容:冯某与梁某以夫妻名义为其所生儿子进行接种。

第四组:冯某与梁某同居后,冯某写给廖某以骗取廖某同意离婚的好处清单。证明内容:冯某与梁某的同居关系。

第五组:录音资料。证明内容:冯某与梁某的同居关系。

第六组:民事调解书。证明内容:廖某与冯某离婚是冯某与梁某的重婚行为所致。

庭审时,陈小成律师和段家俊律师充分运用上述证据,对冯某与梁某两人的辩解一一给予反驳,冯某与梁某两人只能早早“缴械投降”,任凭法院发落。

处理结果

冯某与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侵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已构成重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自诉重婚案件多以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重婚行为而败诉告终。而本案中,两位经办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抓住案件重点,收集了大量被告人有重婚行为的证据并正确地加以运用,最终使得两位被告人得到法律应有制裁,从而维护了社会正义。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小成 段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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