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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保障我市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0/14

关于进一步保障我市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作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 陈小成

 

 

我国律师法、诉讼法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有时得不到充分保障。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应将下阶段的律师函和委托手续随刑事案卷一并转交。

刑事案件需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机构,律师如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检、法三个阶段的委托,则需分别向三个机构递交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由于律师不知道各机构之间案件移交时间,律师只能不断询问,甚至有些机构要求律师亲自到其办公处才可查询。遇有经办人出差或因故不在岗,往往难以及时得知案件进展。甚至有时案件已经开庭,律师还不知情,以为没有到法院阶段,致使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律师也无法履行职责。

为了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建议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公、检、法接收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的程序性规范。该规范主要内容为:如果律师接受了多个阶段的委托,则由律师参与的最初阶段的机关将下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的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一并接收,在移交该案材料时一并转交下一阶段(或几个阶段)的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下一阶段的司法机关案件经办人在收到案件材料及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律师担任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同样照此办理。

二、适应《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修改,改善各看守所的会见条件。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于2012年通过了修正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这将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也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新颁行的法律修正案较好地保障了律师会见权,律师会见次数、会见时间有了较大增长,而看守所的场所、设施、人员配置等没有得到相应改善,致使法律的意旨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律师会见需排长队等待,一次会见要花费一上午、一整天甚至两天时间,这样既浪费了律师的时间,也加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负担,产生了消极的社会效应。而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则无需排队等待,可随到随见,这种双重待遇标准更让人感到不公正。

建议市政法委调配资源,改善各区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增设会见室等设施,为了资源的充分利用,可考虑让提审室兼律师会见室,把法律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旨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消除人为障碍,便利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我市存在以下几点人为障碍,妨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1、南海区法院将附属停车场视为一已之私产,拒绝律师等诉讼活动参与人员的车辆进入,自己畅享宽松的停车场,而且还有相当多的停车位闲置,给律师等人员行使执业权利带来较大的不便。国家办公设施是为服务于特定公共事务目的而设立的,司法机关的附属停车场是为办理诉讼事务人员停放车辆而设立的。律师等人员来司法机关办理诉讼事务时,车辆理所当然应停在司法机关的附属停车杨。律师的车不能进而检察人员的车却可以开进法院停车场,这是何道理?

2、南海区看守所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与众多给犯罪嫌疑人送东西的亲属一同排队。南海区看守所这一横蛮无理做法,是人为制造障碍,不但每次浪费每位律师一两个小时排队时间,而且是明显地把律师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打入“另册”。

3、市检察院规定,律师携带证件及委托手续到检察院申请阅卷,不能即时阅卷而要另约时间,致使律师基本白跑一趟浪费时间。没有特别强的理由,就不应设置这一障碍浪费律师的时间,浪费律师的时间也就是在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负担。如果检察院确实需要时间准备律师的阅卷,可规定通过电话或电邮预约阅卷时间,让律师按时携带证件及委托手续来检察院阅卷即可。这将既便利律师,也便利检察院。

上述三大方面妨碍律师正常履行职务的现象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是“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在作怪。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没有真正把自己当成人民的公仆,而是把自己当成人民的“主人”,人民只是他们的“仆人”,“仆人”求“主人”办事,理所当然低人一等,“主人”无需为“仆人”提供工作上的便利,“仆人”无权对“主人”的傲慢说三道四。有的人当需要律师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时,就强调律师是政法队伍的组成部分,而当律师需要行使合法权利时,则把律师当成一般的社会成员,这对律师显然是极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律师履行义务。

党中央正在全国上下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请我们的司法机关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人民群众看到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实效,让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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