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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某涉嫌抢劫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8/9

关于夏某涉嫌抢劫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我是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家俊,受涉嫌抢劫的被告人夏某的兄长夏某某的委托,担任夏某的辩护人。本案已于2013年8月6日开庭审理,本律师是当日下午才接受委托,因而未能出庭。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一、本案基本事实。

根据同案被告人陈某等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律师初步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为:陈某的女朋友徐某及其弟弟徐某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尹某、刘某夫妇敲诈勒索4万余元,陈某很不服气。于是,陈某动员包括夏某在内的五个朋友,一起去打尹某夫妇,尹某受到轻微伤。有人把刘某的一个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在整个过程中,夏某只是在场人,他既未动手打人,也未动手抢包,甚至连抢包的过程都未见到。

二、本案不宜定为抢劫。

如果上述案件事实属实,本律师认为,案件宜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宜定为抢劫。理由是:1、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他们的合意是故意伤害别人身体,动机是报复,原因是“被害人”实施了敲诈行为。2、在故意伤害过程中,只有部分人实施了抢夺行为,这个行为可理解为一种带有一定违法性的自救行为,目的是抢回部分被敲诈勒索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故意伤害造成的后果是轻微伤,只应对他们六人处以治安处罚,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夏某的法律责任。

夏某在整个案件当中,虽然未具体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更未实施抢夺行为,但他有伤害别人的故意,应对同去人员的伤害行为分担责任。因此,对夏某给予治安处罚是完全应该的,但不宜追究他故意伤害或抢劫的刑事责任。至于他有可能主动认罪,乃是他不懂法所致,不宜作为处理依据。

四、恳请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本案。

由于本律师没有机会出庭,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存在一定局限性。但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对本案的事实应有更全面、更准确的了解。如果本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有重大出入,当以真实案情为准,如果没有重大出入,则请重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

尽管本案已开庭审理,但并没有当庭宣判,为了在一审避免错案的发生,恳请本案司法人员认真复核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人民从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须知,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溃败,导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道防线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公民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大局,关系到人民政权是否稳固。

本律师坚信,有着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深厚法学素养的本案司法人员,一定会用你们高超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既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又巧妙地协调好各种法律关系。如果有必要,本律师愿意提出一些具体建议,供司法人员参考。本案可否由检察院申请撤诉,然后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

此致

敬礼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家俊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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