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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南海某某医院、南海某镇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答辩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9/18

邹某某诉南海某某医院、南海某镇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医院,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院长。

被答辩人(原告):邹某某,男,200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被答辩人(原告):邹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邹某某之父。

被答辩人(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邹某某之母。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对邹某某的病情,答辩人深表同情,但答辩人对邹某某的患病及残疾无任何责任。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邹某某于2007年5月22日02时32分出生于答辩人处妇产科,因系早产儿,存活率低、并发症多,必须转入新生儿科治疗。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邹某、梁某某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进行劝说后,被答辩人仍以费用高为由不同意邹某某转入新生儿科,并于邹某某出生当天出院。以上事实有被答辩人邹某亲笔签名确认的《新生儿记录表》为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并未就新生儿的治疗形成医疗合同关系。

答辩人从产妇的入院到接生均是与产妇本人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对于邹某某的医疗合同关系形成应从邹某某转入新生儿科开始,但邹某某并未入住答辩人新生儿科治疗,且该医疗合同关系的未能形成是被答辩人邹某、梁某某所致,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已向其讲清利害关系后而放弃了对邹某某的治疗,因此,邹某某无论出现任何后果均与答辩人无关。

三、答辩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被答辩人邹某亲笔签名的《新生儿记录表》中,新生儿科医生已经明确向被答辩人告知:“近期及远期预后难料”,“难料”即表明邹某某可能正常,也可能残疾,甚至可能死亡。现邹某某出现了眼部残疾已在答辩人的告知情况之中,因此答辩人更不应对邹某某的病负任何责任。

综上,答辩人对邹某某的患病及残疾无任何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医院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训诫,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答辩人:XXX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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