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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上诉答辩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9/18

邹某某诉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医院、南海区

某镇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医院,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院长。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某某,男,200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邹某某之父。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邹某某之母。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镇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邹某某、邹某、梁某某诉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医院、佛山市南海区某镇医院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做出一审判决,邹某某、邹某和梁某某提出上诉,答辩人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就新生儿的治疗形成医疗合同关系。

答辩人从产妇的入院到接生均是与产妇本人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对于邹某某的医疗合同关系形成应从邹某某转入新生儿科开始,但邹某某并未入住答辩人新生儿科治疗,且该医疗合同关系的未能形成是被答辩人邹某、梁某某所致,邹某、梁某某在答辩人已向其讲清利害关系后而放弃了对邹某某的治疗,因此,邹某某无论出现任何后果均与答辩人无关。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责任确定合理,法律适用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

1、本案两次鉴定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本案的两次医疗纠纷鉴定,是一审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佛山市医学会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鉴定的依据均是由法院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依据客观、真实、充分;鉴定程序也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故这两份医疗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其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两份鉴定结论均认定被答辩人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这是客观公正的。

2、一审法院以上述两份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是正确的。

正如一审判决所述,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以一般社会经验作为判断依据。在本案中,判断涉案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被上诉人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上述两家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单凭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想和猜测。

三、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邹某某在答辩人处出生时,已经属于极低体重的早产儿,答辩人也就此问题明确告知了他的父母,并建议转至新生儿监护室治疗,但其父母却拒绝接受建议并坚持要求出院。答辩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涉案病例的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 ,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被答辩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医院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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