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9/23
佛山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佛山市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某某座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被告: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贷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114924.15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7666.14元(自2002年12月起暂计至2004年12月2日,实际应计至法院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
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137590.29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从事颜料、染料、塑料制品销售及颜色调配服务的企业,被告系从事家用电器生产的企业。2001年5月至2002年11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货,货款总金额为114924.15元。2004年5月2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对原告114924.15元货款的事实再次进行确认,但货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欠款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应自2002年12月支付原告货款114924.15元,但至今未付,因此,被告除应支付货款本金外,还应支付原告自2002年12月起至2004年12月2日(实际应计至法院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共计24个月零2天即732天的利息17666.14元。利息计算方式:114924.15元×0.00021/天×732天=17666.14元。利率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支出的5000元律师费,是原告在本案的经济损失之一,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也应该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佛山市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