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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9/23

  原告南海某化纤棉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

 尹某某及新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佛山市南海某化纤棉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某镇某某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某服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被告:尹某某,女,40岁,住佛山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队。

被告:尹某,男,汉族,约45岁,系南海市某某镇某服装皮革制品厂负责人。住址:某某区某某镇某某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39912.50元及其利息37773元(利息暂计至2004年9月17日,法院判决时应计至被告应履行之日),以上二项共计177685.50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南海市某某镇某服装皮革制品厂(以下简称“某厂”)负责人尹某与本案第二被告尹某某系亲兄妹关系,虽然某厂负责人是尹某,但实际经营者却是他二人。2002年4月8日,本案第二被告尹某某在尹某的授权下以南海市某某镇某服装皮革制品厂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短期购销合同协议书》,由原告向某厂销售900#软棉60"共40万码,总价值700000元。至2003年12月17日,某厂尚欠原告货款139912.50元。

后经原告和尹某某协商,该债务由尹某某及其任董事长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某服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被告的要求,根据交易习惯,原告于2003年12月17日先向被告新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39912.5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新某公司的董事长尹某某和财务人员李某某进行了签收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

经查实,某厂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尹某应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等法律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佛山市南海某化纤棉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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