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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请求承办法官对他从轻判决的信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6/8/29 16:15:17

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请求承办法官对他从轻判决的信

尊敬的法官大人:

我是XXX的妻子XXX。我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于XXXX年XX月XX日开庭审理,并很快会作出判决。我作为他的妻子,为了尽到自己的责任,现就与他量刑相关的一些情况向您作个汇报,供您参考。

一、我丈夫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我丈夫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主动自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首情节已被起诉书确认。

二、我丈夫有保护被害人免受重大伤害的情节。根据同案的XXX、XXX和XXX陈述,我丈夫虽然与他们三人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当有人用羊角镐砸被害人的腿时,他奋力挡住了这个人的伤害行为。如果没有他的推挡,这一镐砸下去,轻则砸出个窟窿,重则骨折。但我丈夫的行为让被害人免遭了更大的伤害。这个行为如果最终能被认定,应是酌定从轻情节。

三、我丈夫认罪悔罪态度很好。我丈夫对不能控制自己的一时冲动而伤害他人的行为非常后悔。案发后不但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既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又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他一定会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四、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案发当天,我丈夫和其他一些人受单位老板的指派,共乘一辆卡车来到案发地点,拆除了单位安装在此的一个大雨棚。这个雨棚是因此前与这里一个大排档老板有XX啤酒的供货合同关系而安装的。后来大排档老板单方违约,不再接受我丈夫单位的啤酒供货。按合同约定,我丈夫单位有权拆除这个雨棚。雨棚的面积有100余平方米,价值近2万元。我丈夫单位只是一个个体工商户,近2万元对老板是一笔巨款,必须拆回来另作他用。而排档老板为了占便宜,竟然打电话通知他新的啤酒供货商XX啤酒在禅城区的销售商XXX派人前来阻挠拆除。

XXX带领将近20人分乘三辆小车赶来阻挠。他们赶来时,我丈夫他们已将雨棚拆好并装上卡车,准备开车走人。XXX的儿子拦在卡车前面,不准开走。我丈夫这边有人把他推开,他恼羞成怒,爬进小车里开车对着我丈夫这边的人猛撞过去,把人撞倒在地,造成轻微伤。如果不是被撞的人动作快,恐怕已作了轮下之鬼。XXX的儿子撞人后开车逃走。我丈夫这边见自己的人被撞倒受伤,非常气愤,几个人冲上去抓住XXX,想拉他上车去派出所处理,他拒不服从。混乱中,有人把他的眼睛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为了依法处理纠纷,我丈夫这方主动报案,并去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案件的发生主要是被害人一方引起的,被害人一方存在很大过错。第一,我丈夫单位是依合同拆除雨棚,完全合法合理;第二,合同的当事人是我丈夫单位与大排档老板,与XXX无任何法律关系;第三,XXX带一帮人来阻挡拆除雨棚,完全是为了讨好大排档老板而无理取闹,以势欺人;第四,XXX的儿子强行拦车,并开车撞人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而且造成一人轻微伤,并在案发后逃逸,已构成治安违法。第五,XXX拒绝去派出所接受处理,是他受伤的重要原因。

五、我丈夫一方已取得对方谅解。案件发生后,我丈夫这方四个人共同筹集了10万余元赔给被害人。既是为了弥补对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是为了表示自己的悔罪态度,因而得到了对方谅解。他们四个都是低收入的打工人员,为了筹集这10万余元,向亲戚朋友借了个遍,每个家庭都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六、我家的经济状况非常困难。我和我丈夫育有两个女儿,大的叫XX X岁,小的叫XX X岁,我只能在家照顾孩子,无法参加工作。我丈夫的父亲XXX XX岁,去年因交通事故导致腰椎粉碎性骨折,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我丈夫还有XX岁的爷爷XXX和XX岁的奶奶XXX。他们三人均需要我丈夫每月拿出几百元钱赡养。如果我丈夫进监狱服刑,我们这个家的天就完全塌下来了,不知道以后怎么活下去。

七、关于我丈夫XXXX年的抢劫罪。必须承认,我丈夫的这次犯罪行为确实是累犯。而法律规定,对累犯应该从重处罚。法律的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公正的法律符合全社会的利益。如果对累犯不从重处罚,必然变相地鼓励人们犯罪,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危害全社会的利益。我丈夫以前虽然犯的是抢劫罪,性质比较严重,而且被判了五年半,但恳请法官考虑以下因素:1、他犯抢劫罪时还只有19岁,刚刚成年;2、他和另外一个人共同犯罪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只是口头威胁,涉案金额只有1000多元;3、他在监狱表现良好,减刑至三年十个月,被提前释放。4、这次的故意伤害犯罪并非事前就有犯意,而是被对方逼迫下发生的,有很大偶然性。

八、恳请法院对我丈夫依法依理依情从轻判决,适用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我丈夫同时具备自首情节和累犯情节,即既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又有从重的情节。这两个情节是否可以互相冲抵。

    我丈夫的案件还有已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有保护被害人免受更大伤害、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家庭状况非常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以上大量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为了让我们这个深陷困境甚至绝境的家庭能够生存下去,为了三个老人和两个孩子能够有基本的生存保障,恳请法官大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对我丈夫从轻量刑。

    我们全家对法官大人的大恩大德将永远铭记在心。今后将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公民,把本职工作做好,把家庭建设好,积极承担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此致,

敬礼。

                                                       被告人XXX之妻: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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