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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补充意见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6/8/29 17:40:10

 民事上诉状补充意见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XXX号)已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XXX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就该上诉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一审法院以《借条》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不当,并将案由改为委托合同纠纷,这是完全正确的。本案既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就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约定的内容是虚假的。上诉人无偿帮助被上诉人找人办理信用卡,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本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也不会愿意承担。因此,基于合理相信可以推断出,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的逼迫下出具《借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所办理的事项是不合法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借条》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就应以上诉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其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依《借条》认定上诉人的责任。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案由与法律适用之间相互矛盾,是十分错误的。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并非因为上诉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无法完成,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款项后,立即转汇给了XXX,上诉人并未从委托中获得任何利益。

本案中,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朋友关系,被上诉人自己和客户需要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而上诉人又刚好认识声称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XXX,所以上诉人才帮被上诉人将办卡手续费转汇给XXX。一审时,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办卡手续费后,立即将款项全部转汇给了XXX,被上诉人也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由此可见,上诉人之所以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完全是基于两人的朋友之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从委托事项中获得了利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

2、信用卡无法办理,并非因上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因为刘XX实施诈骗行为,上诉人也是该行为的受害者之一,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信用卡之所以无法办理,是因刘XX实施诈骗行为,而非上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用卡需经银行审查资信状况,上诉人未经详细了解,便轻信他人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存在一定过失,但基于XXX的家庭背景和在政府机关工作的身份,上诉人相信她有渠道办理信用卡亦是情有可原。上诉人的过失不属于重大过失,更不属于故意。即使上诉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事发后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赔付60000元,该笔款项足以弥补上诉人的过失,上诉人无需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三、被上诉人与其客户之间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被上诉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1、被上诉人与其客户之间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除自己办卡外,还自行寻找办卡客户。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共从办卡客户处收取了手续费482800元,而她转账给上诉人的手续费为323000元,被上诉人从中获利159800元。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与其客户之间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

2、被上诉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有关法规和常识,被上诉人应清楚知道高额度信用卡需直接到银行办理,且银行要审查办卡人员的资信状况。只需交手续费,而对资产无任何要求就可办理透支额度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信用卡,被上诉人理应知道该渠道不正当。在明知渠道不正当,可能损害银行利益,又未详细了解办卡有关事宜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为了从办理信用卡中获取非法利益,轻信XXX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上诉人基于朋友情谊,才将323000元转给XXX,让XXX帮助被上诉人及其客户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轻信和对办卡手续费的贪图,才使多人参与到信用卡办理之中,让损失达到了323000元,被上诉人显然对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上诉人从其客户的办卡委托中获得了16万元的利益,被上诉人与其客户之间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被上诉人对XXX的轻信和对手续费的贪图,是导致损失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损失的发生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办理信用卡所产生的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款项及其利息,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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