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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书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6/8/30 10:15:32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市XX镇XX村非法经营按摩店店主及员工。

控告请求:

1、依法对控告人被他人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依法追究对控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诬告陷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

控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前往XX市XX镇XX村拜访朋友,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控告人骑摩托车离开朋友住处。在经过XX村村内出租屋时,门口一位年约四十岁的女子告诉控告人二楼有松骨按摩,80元一个小时,控告人对此表示同意。停好摩托车后,控告人跟随该女子上到二楼。出租屋内烧了一个炭炉,因屋内通风不好,控告人担心烧炭炉会一氧化碳中毒,便告诉女子自己要离开,不按摩了。女子听到后称不按也要给钱,并威胁控告人这里有多人看场,不给钱的话走不了,她一叫,控告人就会有麻烦。因并没有实际开始按摩,控告人拒绝付钱给该名女子,下楼骑摩托车离开了出租屋。刚离开一两分钟,控告人就发现有两名男子骑一辆摩托车在身后追赶,因对村内地形不熟悉,控告人最终进入死路,被两名男子抓住。两名男子抓住控告人后,其中一人拿出自己的钱包放在控告人身上,然后两人一起大喊“抢劫、抢劫”。喊完后,两人恐吓控告人称抢劫是要坐牢的,坐完牢出来后什么前途也没有了,现在有证有据报警不怕控告人不认,但是如果控告人拿钱就可以不报警。在得知控告人身上没有钱后,两名男子说可以让控告人的朋友送钱过来。两人先开始让控告人拿5000元,后变为10000元,交钱地点为XX公园。控告人出于对坐牢的恐惧和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打电话给妻子,让她拿钱赎人。打完电话不久,两名男子又以追控告人时摩托车损坏为由,要求控告人再多给5000元,或重新购买一辆摩托车。在控告人告知两人,家人已带了10000元钱在交钱的路上,无法再增加5000元后,两人打电话叫了约十个人过来殴打控告人,其中一人还携带有双截棍,控告人身体多处受伤。得知控告人家中有三人过来交钱后,两名男子称只能一人过来交钱,不然报警了怎么办。然后对方经商量决定,将控告人带到松骨按摩的出租屋附近。到达出租屋附近后,对方十几人又对控告人进行了殴打,导致控告人身体再次多处受伤,头部流血。后来控告人接到女儿电话,控告人告诉女儿自己头部流血,让女儿叫救护车。控告人打完电话后,告诉对方去XX公园拿钱,对方却说我们不要钱了,也不说你是抢劫了,我们要报警说你偷东西。对方及按摩店的女子将控告人带到村口,在等警方到来的过程中,控告人看到骑摩托追自己的两名男子中的其中一人,从自己身上拿了一沓钞票放在按摩店女子的钱包中,并教该名女子一会儿警察到了应该怎么说。下午五点左右,控告人及对方被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带走。

XX月XX日,控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XX市看守所。XX月XX日,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经XX市公安局决定,对控告人予以释放。控告人被释放当日,XX市公安局以控告人盗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为由,对控告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而据控告人所知,对方并未受到任何处罚。

二、控告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本案从两点左右事情发生到五点左右报警,时间间隔为三个小时左右。控告人是在村内被对方抓住,如果控告人真的实施了盗窃行为,对方隔如此长时间才报警,完全不符合常理。而且案发后,控告人女儿曾就父亲被坏人扣留,要求家属交钱赎人一事报过警。控告人被警方带走,在医院治疗期间,警察也曾因女儿报过警而通知其来医院确认控告人身份。由此可见,控告人与按摩女之间只是就按摩费的支付发生了纠纷,控告人并未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的盗窃根本不存在。涉案的松骨按摩店实际上是一家“黑店”,在控告人拒绝按摩离开时,按摩店相关人员就通过诬陷、恐吓、殴打等手段让控告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达到其敲诈勒索控告人财物的目的。后来对方考虑到控告人家人或其本人报警的可能性,转而诬告陷害控告人盗窃,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让控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对方团伙作案,行事手段暴力且嚣张,目无法纪,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控告人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三、对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诬告陷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9号)第二条规定,XX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本案中,对方先诬陷控告人抢劫,称要报警让其坐牢,控告人形成心理恐惧后,提出控告人拿钱了结此事。在控告人打电话让家里人拿钱后,对方又对控告人进行殴打,让控告人恐惧增加,不敢反抗。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控告人,强行索要控告人15000元,该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方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控告人并不存在任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对方因恐敲诈勒索的事情败露,捏造事实报警称控告人盗窃,以达到自己逃避刑事责任,让控告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对方捏造事实,指控控告人盗窃的行为,让身为被害人的控告人蒙受冤屈,被刑事拘留。若非因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控告人很有可能还将受到进一步的刑事追究,直至定罪判刑。对方的这种行为完全是视法律如无物,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和侵犯了控告人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作为被害人,在被敲诈勒索后,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因对方的诬陷受到刑事拘留,这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对方有恃无恐,目无法纪,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方必将得寸进尺,更多人将深受其害,法律的威严也会受到严重的侵犯。控告人始终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轻视法律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恳请公安机关能够立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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