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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签 企业利益受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15

劳动合同不签 企业利益受损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佛山南海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公告栏发出《通告》,要求凡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务必于2008年2月1日起自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告》发出后,大部分之前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自觉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有部分员工不肯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3日,部分员工(其中包括四名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公司提高产品质量标准与公司发生争议而罢工,导致公司当天无法正常生产。次日,公司以无故聚众罢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聚众罢工的员工。不久,四名原公司员工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故辞退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金等。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后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公司因未与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公司不但要自己承担因员工罢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支付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金等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司与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未尽早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而且又未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公示;三是公司未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防范措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仍有许多企业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导致劳资纠纷,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们向企业建议:一、一旦录用劳动者后,一定要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是因其个人原因而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应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二、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要将各项规章制度予以公示。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要收集证据,积极应对。如果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处理争议的,尽量与其协商,以免给企业带来其他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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