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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变岗位 须与员工共协商(劳动纠纷案例)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15

企业单方变岗位 须与员工共协商

(劳动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做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资2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9年1月,公司以缺少市场业务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调张某到市场部工作。张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是做行政管理工作,但一直以来本人工作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因此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决定:以张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离开公司。张某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防范措施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离职等决定。这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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