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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资质 合同无效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0/16

企业无资质 合同无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08月24日,何某与程某签订《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何某负责某建筑工程的全部钢筋工程。该建筑工程由佛山市某房地产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广东省某建设集团任总承包施工单位。2011年08月20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程某与黎某,后程某将工程分包给何某。当何某将工程完成至A座三层结构,B座五层结构时,双方发生矛盾,程某忽然解除协议,何某遂将开发商、程某、黎某全部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支付工程欠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共计金额1755111.66万元。
我所段家俊律师和王加红律师接手该案原告方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询问相关人员,查看和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发现何某与程某都没有任何相关资质条件,何某与程某间的建筑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案件经佛山禅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程某、黎某对支付工程欠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1.建筑工程合同中主体较多,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关系
  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领域,并有多个主体参与其中,常见主体主要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在具体案件中,必须要弄清多个主体间的关系,以便确认案件诉讼主体及其相关法律关系。
  本案中,某房地产投资公司是该建筑项目的开发商——发包人,广东省某建设集团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总承包人,黎某、程某是从总承包人手中承接地块项目的转包人——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何某是与程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名为承包,实为分包。本案中,原告是何某,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是程某。因黎某负责工程款项的转付并承担部分相关责任,故程某与黎某作为被告对支付工程欠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主体无建筑资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因何某、程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故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付。本案中,虽然双方建筑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防范措施
  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
  面对这样的态势,我们向建筑工程中各主体建议: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成为合同的合法主体;二、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合法,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建筑工程涉及主体较多,关系较为复杂,合同约定应尽量明确详细,尤其是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条款的内容要细化。四、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各主体都要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应对诉讼。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律师助理 李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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