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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法律辨是非 有理有据终胜诉(承揽合同欠款纠纷)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12/5

立足法律辨是非 有理有据终胜诉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7日委托原告广东南海某彩印厂为其生产包装袋等产品,并约定了所生产产品的型号、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后原告按要求于2002年3月13日至3月27日生产,并按照被告要求发货,但被告一直未付货款。2003年6月27日,原告和被告双方负责人重新签订备忘录,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货款15万元,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均未果。
  办案经过
  本律师代理原告南海某彩印厂,在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后,于2004年5月11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给原告欠款15万元及其利息(从2003年8月1日计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二点一),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原告已同意以被告于2002年4月3日发给原告的业务员胡某某收领的20箱羊胎素,价值19.2万元的货款相抵。
  原告以该20箱羊胎素的发货人与收货人均非本案原被告,不认可被告主张的货款相抵。
  办案结果
  法院不确认被告主张的货款相抵,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其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延期付款利息以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确定延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并判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04年9月17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欠款15万元及延期利息给广东南海某彩印厂。利息自2003年8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二、案件受理费4699元,由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未预交诉讼费,2005年3月30日,海南中院裁定按海南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业务员胡某某收领的20箱羊胎素,是否能与被告所欠货款相抵。律师从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出发,驳斥了被告用羊胎素抵销债务的说法,让被告无法逃避其应履行的付款义务。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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