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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人致死 雇主担责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9/17

员工伤人致死 雇主担责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1日中午1时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溜冰场保安黄某某见湖南人谭某等人将自行车停放在溜冰场门口附近,便上前叫谭某等人推走自行车,谭等人不从,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之后,谭某等人叫了一伙同乡(李某亦在其中)手持啤酒瓶回到停车处准备闹事,黄某某见状叫上另一保安陈某某回溜冰场,拿了一把大刀和一根铁水管,然后由黄某某手持大刀、陈某某手持水管冲出溜冰场准备与谭某等人对打,谭某等人马上四处逃散,黄某某便于陈某某一先一后追向李某等人,当追上李某后,黄某某持刀向李某颈部、背部猛砍,致李受伤倒地。李某被打伤后,未等抢救已因伤重而死亡。
  因黄某某当时在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7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哥哥李某某也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某及其雇主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5993元。一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审理后认为:1、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且本案中死者一方对引发打斗有一定过错,因此其对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丧葬费3600元、死亡补偿费72896.67元,共计76496.67元。2、被告人与黄某某的行为不能视为两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伤亡,叶某对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在收到判决后表示不服,委托本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办案经过
  2003年我国尚未出台《侵权责任法》,因此本案中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只能在各个分散的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大大增加了律师工作的时间和难度。本律师在仔细审阅和分析过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1、本案被上诉人陈某某是叶某的雇工,案发时陈某某正处于工作时间,陈某某与谭某发生争执,正是其履行维护溜冰场秩序这一工作职责的表现。另外有充分证据证明,黄某某的砍刀和被上诉人的铁水管都是从溜冰场取出来的,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这些凶器是叶某为保安人员实施犯罪而准备的。因此,作为雇主叶某应对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赔偿年限应为20年而非一审计算的10年。3、被害人李某并无过错。在一审庭审中并无李某手持啤酒瓶的证据,法院对这一事实也未进行质证,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某对损害结果承担10%的责任是错误的。因此,一审对责任承担和赔偿标准的判决存在错误,依法应撤销一审中民事方面的判决,由叶某、陈某某共同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65993元。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对该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如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中民事方面判决;2、被上诉人叶某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丧葬费3600元、死亡补偿费72896.67元,共计76496.67元。
  执行情况
  此案的执行历经数年。由于被执行人除了一套房子外,没有其它任何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好等待。后来因银行为实现抵押债权而申请法院拍卖房子,拍卖所得款项在清偿银行债权后有剩余,才使原告获得一部分赔偿款。
  案件评析
  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然而当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系统时,律师就要靠法学功底为委托人的诉求寻找法律依据。本案在审理时尚未出台《侵权责任法》,律师必须从各个分散的条文中寻找依据,正确地将这些规定适用于本案中,从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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