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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医患关系 不应承担责任(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

文章出处: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 人气:发表时间:2013/9/17

没有医患关系 不应承担责任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婴儿邹某某,于2007年5月22日02时32分出生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并于当日11时02分转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镇医院。2007年7月22日,邹某某出院。后邹某某父母发现其无视觉,2007年10月19日,经广州某医院诊断,邹某某被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产,已基本失明。原告邹某某、邹某、梁某某于2008年1月2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海区某医院、南海区某镇医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赔偿三原告医疗费40426元、护理费8155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3824元、残疾赔偿金394657.2元、盲童特殊教育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000元,合共1329357.2元;二、两被告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向原告支付后续康复费、整容费、治疗费以及超过诉讼请求中已确定给付期限及金额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盲童特殊教育费;三、两被告承担包括过错鉴定费6240元、护理费等的鉴定费用7300元等在内的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本律师代理被告南海区某医院,在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后,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如下答辩:一、本案基本事实为邹某某系早产儿,存活率低、并发症多,必须转入新生儿科治疗,而医院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进行劝说后,而原告仍以费用高为由执意出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邹某亲笔签名确认的《新生儿记录表》为证。二、南海区某医院与原告未就新生儿的治疗形成医疗合同关系,邹某某未转入新生儿科未形成医疗合同的原因是原告执意出院。三、答辩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向原告告知“近期及远期预后难料”,现邹某某出现眼部残疾已在南海区某医院的告知情况中。综合上述三点,南海区某医院不应对邹某某的患病及残疾负任何责任。

原告在2008年1月29日起诉同时申请对邹某某双眼的伤残等级和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08年4月2日被告佛山南海区某镇医院申请对本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海区法院委托佛山市医学会进行上述鉴定。2008年12月24日,佛山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原告不服,申请对本病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来南海区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10年2月12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某镇医院对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也申请对邹某某的护理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南海区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并依法委托佛山市某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护理等级的鉴定。2010年7月19日,佛山市某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2010年8月4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本律师代理某医院答辩:首先,原告邹某某尽管在南海区某医院出生,但由于原告属极低体重的早产儿,南海区某医院也就此问题明确告知了原告家属,但是原告家属坚持不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故南海区某医院与邹某某尚未形成医患关系,某医院对患儿的病情发展没有任何过错。其次,两次鉴定均认定南海区某医院没有任何过错。第三,从程序合法性、鉴定的权威性看,本案应采信佛山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应采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无论原告诉请的数额是多少,南海区某医院均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各项诉请不发表任何意见。  

办案结果】  

南海区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南海区某医院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南海区法院综合庭审证据反映的事实,认为:原告邹某某双眼盲目二级伤残的结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为早产极低体重儿)所致,但被告某镇医院对原告邹某某的诊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邹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原告邹某某的监护人坚持在原告出生当天将原告从南海区某医院带至医疗软硬件设施相对薄弱的某镇医院,对造成原告损害的结果也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某镇医院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某镇医院应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南海区法院确定原告损失额为652065.28元,某镇医院应对上述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30413.06元。另酌定某镇医院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邹某某。  

2010年12月10日,南海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镇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0413.06元予原告邹某某。二、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邹某、梁某某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合共21974.2元,由原告承担9000元,被告某镇医院承担14124.2元。  

原告与被告某某医院均上诉,2011年5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医院应否对就诊人员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应以双方是否形成医患关系和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与就诊人员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标准,其责任的大小则应以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就诊人员不能仅因在医院就诊过就认定医院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责任。

广东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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